股权转让没有签协议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5:49
股权转让公司或许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安排的行为,对股权进行转让时一般要签定转让协议,用书面的方法确认转让行为,维护各方的权益,那么股权转让没有签协议是否合法?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1、股权转让是否有必要签署书面协议。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大致分为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区分。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法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令还明文规则,股权转让有必要以书面、乃至是特别书面的方法(如公证)来进行。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3款便规则:“股东转让出资比例有必要具有以公证方法缔结的合同。”①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地发生着,特别是以股票为体现方法的股权转让,经过非书面的方法更能快速有用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选用背书签名方法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略的交给即可改动股权的占有,虽然背书签名或交给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2、两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书面协议,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问题终究应该怎么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从以上的规则能够看出,我国的合同法供认两边当事人能够以口头方法缔结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可见,国家法令或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的在外。
关于转让股权的,不论是我国《公司法》仍是《公司挂号管理条例》,都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采纳书面方法的相关规则。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转让合同不管选用书面方法、口头方法仍是其他方法均不存在法令上的妨碍,即股权转让合同的方法不影响合同建立。因而,只需契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收效要件的要求,即可构成具有法令约束力的合同,即便仅仅口头的约好。如当事人现已对股权转让的标的额、对价以及怎么实行进行了相应的约好,并现已实践实行,即便无任何书面协议也能够得到法令的维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方法的规则对错常广泛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由此可见,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当事人都能够十分方便地选用法令规则的任何一种书面方法,来确认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当事人若是采纳非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遇到对立胶葛时就需求经过一系列的其他直接依据,构成有用的依据链来证明相关现实,这不只花费曲折,形成物力和精力的无谓消耗,一起也增加了潜在的法令危险,无形中提高了买卖的本钱,不如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简略有力。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1、股权转让是否有必要签署书面协议。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大致分为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这是以股权转让是否以书面为载体所作的区分。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协议的方法来进行。有些国家的法令还明文规则,股权转让有必要以书面、乃至是特别书面的方法(如公证)来进行。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3款便规则:“股东转让出资比例有必要具有以公证方法缔结的合同。”①与书面转让股权相对应,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地发生着,特别是以股票为体现方法的股权转让,经过非书面的方法更能快速有用地进行。如记名股票一般选用背书签名方法进行转让,而无记名股票则可凭简略的交给即可改动股权的占有,虽然背书签名或交给皆非股权转让的协议,但它们却足以证明股权转让协议的存在。
2、两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书面协议,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问题终究应该怎么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法、口头方法和其他方法。”从以上的规则能够看出,我国的合同法供认两边当事人能够以口头方法缔结合同。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可见,国家法令或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的在外。
关于转让股权的,不论是我国《公司法》仍是《公司挂号管理条例》,都没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应采纳书面方法的相关规则。由此可见,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转让合同不管选用书面方法、口头方法仍是其他方法均不存在法令上的妨碍,即股权转让合同的方法不影响合同建立。因而,只需契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收效要件的要求,即可构成具有法令约束力的合同,即便仅仅口头的约好。如当事人现已对股权转让的标的额、对价以及怎么实行进行了相应的约好,并现已实践实行,即便无任何书面协议也能够得到法令的维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方法的规则对错常广泛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由此可见,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当事人都能够十分方便地选用法令规则的任何一种书面方法,来确认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当事人若是采纳非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遇到对立胶葛时就需求经过一系列的其他直接依据,构成有用的依据链来证明相关现实,这不只花费曲折,形成物力和精力的无谓消耗,一起也增加了潜在的法令危险,无形中提高了买卖的本钱,不如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简略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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