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中拘传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5:15
咱们听说过拘留,那么咱们是否听说过拘传,那么关于拘传又有哪些相关的规矩,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这方面的常识进行具体的介绍,期望咱们关于的疑问有很大协助。
拘传的履行程序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61条之规矩,公安机关拘传违法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刻;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刻;违法嫌疑人回绝填写的,侦办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第64条之规矩,人民法院决议的拘传,由司法警察履行,履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对拘传程序的规矩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有必要当即予以讯问。
刑事案子指定统辖的处理方法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说只规矩了立案统辖和审判统辖,实践中关于统辖有贰言后指定统辖的案子,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子侦办终结后,将案子移交违法地或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交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洽谈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底层法院统辖,并告诉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告诉相应的底层检察院。
依照第一种处理方法,违法地或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还需求进一步了解案子状况,然后再移交起诉,这或许会添加工作量,影响诉讼功率,但因为相应的检察机关具有对该案的公诉权、相应的审判机关具有对该案的审判权,避免了一些报告、洽谈、指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提高了司法功率。
依照第二种处理方法,担任侦办的县级公安机关首要要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再与当地中级法院洽谈,法院经研讨确认由某一底层法院审判后,还要告诉市级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告诉与被指定法院对应的底层检察院。这样一来,每个环节或许都需求洽谈、研讨,或许还会呈现定见不一致的状况,假如采取了拘捕强制措施,侦办拘押期限前尚未能确认公诉机关,侦办机关或许不得不请求延伸侦办拘押期限或改变强制措施,假如现已延伸过侦办拘押期限且不宜改变强制措施,就有或许面对超期拘押的状况。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关于不需求拘捕、拘留的违法嫌疑人,能够传唤到违法嫌疑人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许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十二小时。不得以接连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据案子状况,能够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决议拘捕。 合议庭或许独任审判员以为应当对被告人吊销或许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同意。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依据案子状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能够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履行,履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戒具。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结束,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拘传的相关常识的具体的共享,关于拘留是有必定的时刻规矩的,所以拘传也是有所必定的要求的,以及是需求依照规矩进行履行的,假如关于这方面的常识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欢迎进行咨询,咱们会活跃进行回答的。
拘传的履行程序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61条之规矩,公安机关拘传违法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刻;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刻;违法嫌疑人回绝填写的,侦办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第64条之规矩,人民法院决议的拘传,由司法警察履行,履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对拘传程序的规矩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有必要当即予以讯问。
刑事案子指定统辖的处理方法
指定统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决方法,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子行使统辖权。因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说只规矩了立案统辖和审判统辖,实践中关于统辖有贰言后指定统辖的案子,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子侦办终结后,将案子移交违法地或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交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洽谈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底层法院统辖,并告诉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告诉相应的底层检察院。
依照第一种处理方法,违法地或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还需求进一步了解案子状况,然后再移交起诉,这或许会添加工作量,影响诉讼功率,但因为相应的检察机关具有对该案的公诉权、相应的审判机关具有对该案的审判权,避免了一些报告、洽谈、指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提高了司法功率。
依照第二种处理方法,担任侦办的县级公安机关首要要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再与当地中级法院洽谈,法院经研讨确认由某一底层法院审判后,还要告诉市级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告诉与被指定法院对应的底层检察院。这样一来,每个环节或许都需求洽谈、研讨,或许还会呈现定见不一致的状况,假如采取了拘捕强制措施,侦办拘押期限前尚未能确认公诉机关,侦办机关或许不得不请求延伸侦办拘押期限或改变强制措施,假如现已延伸过侦办拘押期限且不宜改变强制措施,就有或许面对超期拘押的状况。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关于不需求拘捕、拘留的违法嫌疑人,能够传唤到违法嫌疑人地址市、县内的指定地址或许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十二小时。不得以接连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年9月2日)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据案子状况,能够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决议拘捕。 合议庭或许独任审判员以为应当对被告人吊销或许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同意。
第六十四条 对通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许依据案子状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能够拘传。 拘传由司法警察履行,履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戒具。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结束,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拘传的相关常识的具体的共享,关于拘留是有必定的时刻规矩的,所以拘传也是有所必定的要求的,以及是需求依照规矩进行履行的,假如关于这方面的常识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欢迎进行咨询,咱们会活跃进行回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