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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或生母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6:30

爸爸妈妈不能行使护权,依民法第1094条各款规则之顺位定法定代理人,民法1094条规则,爸爸妈妈均不能行使,担负关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力责任,或爸爸妈妈逝世而无遗言指定监护人时,依下列次序定其监护人:1、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爸爸妈妈。2、与未成年同居之兄姊。3、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爸爸妈妈。
协议书上要盖上监护人印鑑,获得监护人印鑑证明。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81) 法令决字第09220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1 年 06 月 23 日
材料来历: 法务部公报 第 146 期 120-121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要旨:
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 (或生父) 缔结遗产切割协议书,申办承继挂号时,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则,另行选定
法定代理人
主 旨:关于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 (或生父) 缔结遗产切割协议书,申办承继挂号
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则,另行
选定法定代理人疑义一案,本部定见如阐明二。请 查照参阅。
说 明:一 復 贵部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台 (81) 内地字第八一七六叁七九号
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则:「爸爸妈妈关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
产业,有运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置之。」本件
法定代理人「生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缔结遗产切割协议书,因遗产分
割係处置行为,关于切割成果,不免有利益衝突之状况,契合民法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未成年人‥‥爸爸妈妈不能行使、担负关于其未成年
子女之权力、责任时,应置监护人。」之规则,故在利益衝突之範围
内,应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各款规则之次序定其法定监护人,而
由法定监护人代理该未成年子女缔结遗产切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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