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能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9:26
案情 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言一份,标明自己逝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承继,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逝世。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逝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切割。经法院查明,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产业为:股份22万元,价值5.5万元门面房一间,价值500元干洗设备一套。还有一起债款借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但王某未偿还赵某。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与诉讼。审理中,王葛氏病故,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与诉讼。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自动撤诉并表明抛弃承继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22万元股份为夫妻一起产业,11万元应为李某一切,王某将其妻应有的一半股份也以遗言方式处置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其女王娟依法只能承继归于王某个人一切的11万元遗产。王某生前借款5万元系夫妻一起债款,应领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剩下部分的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才干作为遗产由法定承继人承继。遂判定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承继。门面房、干洗设备折价清偿赵某债款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一切,并别离付出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王兴等4人各211元。 评 析 根据我国《承继法》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一人或数人承继,但不得处置别人一切的产业。故法院只能确定王某对归于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置,判定其遗言部分有用。别的11万元归于妻子李某一切,不归于遗产规模。 王某逝世后,在其遗言有用指定之外的遗产,应领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款,剩下部分在分出夫妻一起产业后,再依照法定承继由其妻子、女儿及其爸爸妈妈承继。但其爸爸妈妈在承继开端中相继逝世,故他们所应承继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王某的五兄妹)承继,即所谓的转承继;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承继;其他子女自动抛弃承继的,法院应当答应。(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