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9:32
收据联络是指因收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上的债务债务联络,即收据权力与收据责任的法律联络,它发生于收据当事人所为的收据行为。收据联络的内容首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责任,另一类是债务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责任。收据原因联络又称为收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承受收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宣布收据,将之交授予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承受收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必定的原因。原因联络表现为必定金额的付出联络,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务,或是委插取款等。
收据联络与收据原因联络的差异首要有三点:
一是收据联络是一种方式联络或笼统联络,即仅由发票人宣布收据、受款人获得收据而构成,只能发生在收据承受之后,是收据法所规则的事项;而收据原因联络表现的是收据的根底联络或本质联络,这种联络在收据承受之前就现已存在,不属于收据法所规则的事项。
二是关于同一种收据行为,收据原因联络能够有多种,如生意联络、假贷联络、赠与联络等,可是对应的只要一种收据联络(在汇票与支票是担保付款联络,在本票是付款联络)。
三是收据不管易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收据联络都是相同的,可是收据原因联络仅存在于承受收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收据一经易手,其原因联络有必要开裂,前后原因联络并无任何联络。
收据联络与收据原因联络的差异首要有三点:
一是收据联络是一种方式联络或笼统联络,即仅由发票人宣布收据、受款人获得收据而构成,只能发生在收据承受之后,是收据法所规则的事项;而收据原因联络表现的是收据的根底联络或本质联络,这种联络在收据承受之前就现已存在,不属于收据法所规则的事项。
二是关于同一种收据行为,收据原因联络能够有多种,如生意联络、假贷联络、赠与联络等,可是对应的只要一种收据联络(在汇票与支票是担保付款联络,在本票是付款联络)。
三是收据不管易手多少次,各当事人之间的收据联络都是相同的,可是收据原因联络仅存在于承受收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收据一经易手,其原因联络有必要开裂,前后原因联络并无任何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