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3:42
稳妥合同中投保人的职责
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都享有权力和承当职责,而且一方的权力便是他方的职责。稳妥合同的实行便是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依有用建立的稳妥合同,恪守最大诚信准则,正确行使权力和全面实行职责,以完成稳妥合赞同图的行为进程。而稳妥法的效果正在于,以法的强制力保证合同当事人正确实行合同。
在不同品种的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应承当职责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含以下几项:
一、给付稳妥费
给付稳妥费是投保人的首要职责。如前所述,稳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稳妥费是投保人搬运风险,由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的价值,法令不允许存在无给付稳妥费职责的稳妥合同。
依据稳妥常规,稳妥费的给付能够由投保人为之,也能够由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联系的第三人也能够代投保人给付稳妥费,但他们并不因而而享有稳妥合同上的利益,稳妥人也不能在其给付第一次稳妥费后,恳求其持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恳求。稳妥费的给付,依据当事人的约好,可分为一次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方式。关于给付稳妥费与合同效能的联系,得依当事人的约好。一般产业稳妥合同选用一次给付的方式,依据合同规则,稳妥合同能够从投保人实行稳妥费给付职责后收效,也能够在给付稳妥费之前就收效。在人身稳妥合同中,一般选用分期给付稳妥费的方式,而且各国一般规则,在投保人给付第一期稳妥费后,稳妥合同方能收效。稳妥费以现金给付为准则,但经稳妥人赞同,也能够收据或其他方式为之。
投保人假如未依约好实行给付稳妥费的职责,则发作下列法令结果:①在约好稳妥费给付为稳妥合同收效要件的场合,则稳妥合同不收效。②在产业稳妥合同中,稳妥人能够恳求投保人给付稳妥费及延迟利息,也能够中止稳妥合同。③在人身稳妥合同中,如为分期给付,各国一般规则,在合同有用期间,假如投保人未按约好期限缴付稳妥费,稳妥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必定期限内给付稳妥费,不然稳妥合同主动中止。
二、告诉职责
告诉职责是投保人依据合同规则而承当的职责。告诉职责首要有两种,一是"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二是风险事端发作的告诉职责。
㈠"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所谓"风险添加",是指缔结稳妥合同时,当事人两边未曾估量到的风险可能性的添加。应当着重的是,在稳妥合同中,"风险添加"是有特定意义的,有必要是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当事人未估量到的风险性的添加,假如当事人在订约时现已估量到,例如,在人身稳妥合同中被稳妥人因病逝世是已估量到的风险,至于在合同缔结后被稳妥人患病,而且病况越来越重,这并不"风险添加",仅仅风险事端的初步
。
"风险添加"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投保人或被保人行为所形成的,于此景象,投保人应事前告诉稳妥人或被稳妥人以外的原因所形成的,投保人应在知道"风险添加"后的法定期限内告诉稳妥人。稳妥人在接到告诉后,可采纳两种方法,一是添加稳妥费,二是革除稳妥合同。在添加稳妥费的场合,假如投保人不赞同,则稳妥合同主动中止。在稳妥人接到"风险添加"的告诉或虽未接到告诉但现已知道的,应在必定期限内作出添加稳妥费或革除合同的表明,假如不作任何表明,则视为默许,这以后不得再主张添加稳妥费或革除稳妥合同。
投保人实行"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对稳妥人正确估量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各国稳妥立法均对此加以明确规则。
㈡风险事端发作的告诉职责。稳妥合同缔结后,假如所投保的风险事端发作,应由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及时告诉稳妥人。风险事端发作的及时告诉,对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至关重要。风险事端发作意味着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的条件已成果,稳妥人及时得知此状况,一方面,能够采纳恰当的办法,防止丢失的扩展;另一方面,能够敏捷查明现实,确认丢失,明确职责,不致因查询的延迟而丢失依据。
关于告诉的期限,各国法令规则有所不同,有的规则为知道风险事端发作的5日之内,有的为10日或两周之内。我国《产业稳妥合同暂行条例》规则"将事端发作的状况及时告诉稳妥方"《海商法》规则稳妥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应当当即告诉稳妥人"这儿,我国的稳妥立法仅规则"及时告诉"和"当即告诉",并无详细时刻的约束。
关于违背风险事端发作告诉职责的结果,国际上一般有两种作法。一是稳妥人可恳求补偿因而而遭到的丢失,但不能回答稳妥合同;二是稳妥人革除稳妥合同上的职责。现在,我国的稳妥立法尚无这方面的规则,但在有些稳妥条款中有详细规则。
三、防止丢失扩展的职责
防止丢失扩展为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的首要职责之一。我国《产业稳妥合同暂行条例》第15条规则:"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投保方有职责采纳全部必要办法,防止扩展丢失,……。假如投保方没有采纳办法,稳妥方对此而遭受扩展的丢失,有权回绝补偿。"故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投保人不只应及时告诉稳妥人,还应采纳活跃办法,以削减物质丢失。投保人因而而开销的费用,稳妥人负补偿职责。
此外,我国《产业稳妥合同暂行条例》还规则:"投保方应当恪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则,保护劳动者和稳妥产业的安全。稳妥方能够对被稳妥产业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要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要素的合理主张,投保方应及时采纳办法消除。不然,由此引起稳妥事端形成的丢失,由投保方自己担任,稳妥方不负补偿职责。"可见,在我国,防灾防损亦是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它将稳妥与加强安全、防灾防损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国家稳妥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这项职责对投保人来说是一项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投保人不能认为参与稳妥就可无忧无虑,而应该象未投保相同保护稳妥标的安全,防止那些原本能够防止的丢失。
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都享有权力和承当职责,而且一方的权力便是他方的职责。稳妥合同的实行便是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依有用建立的稳妥合同,恪守最大诚信准则,正确行使权力和全面实行职责,以完成稳妥合赞同图的行为进程。而稳妥法的效果正在于,以法的强制力保证合同当事人正确实行合同。
在不同品种的稳妥合同中,投保人应承当职责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含以下几项:
一、给付稳妥费
给付稳妥费是投保人的首要职责。如前所述,稳妥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稳妥费是投保人搬运风险,由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的价值,法令不允许存在无给付稳妥费职责的稳妥合同。
依据稳妥常规,稳妥费的给付能够由投保人为之,也能够由有利害联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联系的第三人也能够代投保人给付稳妥费,但他们并不因而而享有稳妥合同上的利益,稳妥人也不能在其给付第一次稳妥费后,恳求其持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恳求。稳妥费的给付,依据当事人的约好,可分为一次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方式。关于给付稳妥费与合同效能的联系,得依当事人的约好。一般产业稳妥合同选用一次给付的方式,依据合同规则,稳妥合同能够从投保人实行稳妥费给付职责后收效,也能够在给付稳妥费之前就收效。在人身稳妥合同中,一般选用分期给付稳妥费的方式,而且各国一般规则,在投保人给付第一期稳妥费后,稳妥合同方能收效。稳妥费以现金给付为准则,但经稳妥人赞同,也能够收据或其他方式为之。
投保人假如未依约好实行给付稳妥费的职责,则发作下列法令结果:①在约好稳妥费给付为稳妥合同收效要件的场合,则稳妥合同不收效。②在产业稳妥合同中,稳妥人能够恳求投保人给付稳妥费及延迟利息,也能够中止稳妥合同。③在人身稳妥合同中,如为分期给付,各国一般规则,在合同有用期间,假如投保人未按约好期限缴付稳妥费,稳妥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必定期限内给付稳妥费,不然稳妥合同主动中止。
二、告诉职责
告诉职责是投保人依据合同规则而承当的职责。告诉职责首要有两种,一是"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二是风险事端发作的告诉职责。
㈠"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所谓"风险添加",是指缔结稳妥合同时,当事人两边未曾估量到的风险可能性的添加。应当着重的是,在稳妥合同中,"风险添加"是有特定意义的,有必要是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当事人未估量到的风险性的添加,假如当事人在订约时现已估量到,例如,在人身稳妥合同中被稳妥人因病逝世是已估量到的风险,至于在合同缔结后被稳妥人患病,而且病况越来越重,这并不"风险添加",仅仅风险事端的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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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添加"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投保人或被保人行为所形成的,于此景象,投保人应事前告诉稳妥人或被稳妥人以外的原因所形成的,投保人应在知道"风险添加"后的法定期限内告诉稳妥人。稳妥人在接到告诉后,可采纳两种方法,一是添加稳妥费,二是革除稳妥合同。在添加稳妥费的场合,假如投保人不赞同,则稳妥合同主动中止。在稳妥人接到"风险添加"的告诉或虽未接到告诉但现已知道的,应在必定期限内作出添加稳妥费或革除合同的表明,假如不作任何表明,则视为默许,这以后不得再主张添加稳妥费或革除稳妥合同。
投保人实行"风险添加"的告诉职责,对稳妥人正确估量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各国稳妥立法均对此加以明确规则。
㈡风险事端发作的告诉职责。稳妥合同缔结后,假如所投保的风险事端发作,应由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及时告诉稳妥人。风险事端发作的及时告诉,对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至关重要。风险事端发作意味着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的条件已成果,稳妥人及时得知此状况,一方面,能够采纳恰当的办法,防止丢失的扩展;另一方面,能够敏捷查明现实,确认丢失,明确职责,不致因查询的延迟而丢失依据。
关于告诉的期限,各国法令规则有所不同,有的规则为知道风险事端发作的5日之内,有的为10日或两周之内。我国《产业稳妥合同暂行条例》规则"将事端发作的状况及时告诉稳妥方"《海商法》规则稳妥事端发作后,"被稳妥人应当当即告诉稳妥人"这儿,我国的稳妥立法仅规则"及时告诉"和"当即告诉",并无详细时刻的约束。
关于违背风险事端发作告诉职责的结果,国际上一般有两种作法。一是稳妥人可恳求补偿因而而遭到的丢失,但不能回答稳妥合同;二是稳妥人革除稳妥合同上的职责。现在,我国的稳妥立法尚无这方面的规则,但在有些稳妥条款中有详细规则。
三、防止丢失扩展的职责
防止丢失扩展为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的首要职责之一。我国《产业稳妥合同暂行条例》第15条规则:"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投保方有职责采纳全部必要办法,防止扩展丢失,……。假如投保方没有采纳办法,稳妥方对此而遭受扩展的丢失,有权回绝补偿。"故在稳妥事端发作后,投保人不只应及时告诉稳妥人,还应采纳活跃办法,以削减物质丢失。投保人因而而开销的费用,稳妥人负补偿职责。
此外,我国《产业稳妥合同暂行条例》还规则:"投保方应当恪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则,保护劳动者和稳妥产业的安全。稳妥方能够对被稳妥产业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要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要素的合理主张,投保方应及时采纳办法消除。不然,由此引起稳妥事端形成的丢失,由投保方自己担任,稳妥方不负补偿职责。"可见,在我国,防灾防损亦是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它将稳妥与加强安全、防灾防损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国家稳妥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这项职责对投保人来说是一项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投保人不能认为参与稳妥就可无忧无虑,而应该象未投保相同保护稳妥标的安全,防止那些原本能够防止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