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的核定要经过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22:22
建造单位在工程建造中只看工程质量好坏和工程进展的快慢。不为承包商供给安全施工环境,承包商对此无法处理,有定见也不敢说出来,处在无法之中。
法令咨询:单位工程检验质量定论的核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律师答复: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检验经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质量定论和相关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检验质量定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定见反应项目法人。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答应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答应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答应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答应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答应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答应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答应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答应证。
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因故不能如期开工或许间断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同意机关陈述状况。因故不能如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应当从头处理开工陈述的同意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国家规则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修建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修建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修建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历证书,并在执业资历证书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
法令咨询:单位工程检验质量定论的核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律师答复: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检验经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质量定论和相关材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检验质量定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定见反应项目法人。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答应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答应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答应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答应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答应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答应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答应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答应证。
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因故不能如期开工或许间断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同意机关陈述状况。因故不能如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应当从头处理开工陈述的同意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契合国家规则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修建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修建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修建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历证书,并在执业资历证书答应的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