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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年”可以离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22:37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最近判定了一同以“夫妻一方去外地打工数年,分家时刻较长”为理由申述离婚的案子。
汤原县居民张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天津打工。本年2月,李某以“两边分家超越两年”为由申述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经审查以为,原告李某无依据证明其与张某之间爱情决裂,张某以为两边爱情未决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定原被告不准予离婚。
点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则:“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经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李某申述离婚的理由不属于这种景象。李某与张某分家时刻虽已超越两年,但其分家的原因不是由于爱情不好,而是为使家庭生活愈加足够一方外出打工。法官提示那些欲以“分家时刻较长”为理由申述离婚的当事人,应全面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供给足够的依据来证明契合法定离婚理由的现实再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有关规则: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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