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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3-5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6:36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子,一切权挂号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定吴某和李某离婚,而且判定房子归李某一切,可是并未处理房子一切权改变挂号。3月1日,李某将该房子出卖给张某,张某根据对判定书的信任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子。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子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子挂号簿承认房子仍归吴某一切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处理了一切权改变挂号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子一切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子一切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子一切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子一切权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导致物权建立、改变、转让或许消除的,自法律文书或许人民政府的征收决议等收效时发收效能。本题中,法院将房子判归李某一切,因而,李某自判定书收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子的一切权。(留意:本题设置不谨慎,没有考虑到宣判之日与收效之日有一段时间距离。法院是在2月1日宣判的,并没有阐明此判定是一审判定仍是二审判定,因而,当然地将判定之日2月1日确定为判定收效之日是不谨慎的。)
选项C过错,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六条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则挂号。动产品权的建立和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则交给。本题中,房子是不动产,除法律还有规则外,其一切权变化有必要处理挂号。张某尽管支付了购房款,可是其没有处理产权过户挂号,对房子不享有一切权。王某是好心第三人,且处理了房子过户手续,对房子享有一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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