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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7:00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及有关文件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且依据有关规则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关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一起包括一般住宅和非一般住宅的,应别离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悉数竣工、完结出售的;
(二)全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运用权的。
第五条 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可要求交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检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份额在85%以上,或该份额虽未超越85%,但剩下的可售建筑面积现已租借或自用的;
(二)获得出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出售结束的;
(三)交税人请求刊出税务挂号但未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六条 凡契合应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交税人,须在满意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处理清算手续。
交税人也可自愿托付经厦门市地税局核准发布的税务中介机构作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阅鉴证。
第七条 交税人在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请求;
(二)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所付出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据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四)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
(五)项目立项书、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六)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方式,包括:出售项目栋号、房间号、出售面积、出售收入、用处等;
(七)项目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八)可以按项目付出告贷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告贷合同、银行告贷利息结算告诉书;
(九)项目开发本钱及费用汇总表及有关证明资料;
(十)项目工程竣工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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