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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0:46

发布部分: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作业病确诊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建立国家作业病确诊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判定委员会),并拟定本规章。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国家判定委员会的责任是:
(一)对全国作业病确诊作业进行技能辅导和查看;
(二)对省级作业病确诊判定委员会提交的疑问病例安排判定;
(三)受理法院托付进行确诊判定的病例;
(四)承办卫生部托付的其他使命。
第三条 国家判定委员会下设作业中毒、尘肺病、物理要素及作业性眼、耳、鼻、喉疾病、放射病四个专业确诊判定组。
国家判定委员会建立专家技能参谋组,延聘国内在作业病范畴有威望性的资深专家担任参谋委员。专家技能参谋组对各专业确诊判定组的作业进行咨询和辅导。依据需要,参谋委员应邀参加专业判定组的判定活动。
国家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担任日常作业。办公室挂靠在我国防备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作业病研究所。
第四条 国家判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分别由卫生、我国防备医学科学院和挂靠单位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设秘书长1名、秘书2名。各专业确诊判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由有威望的技能专家担任。
第五条 国家判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专业确诊判定组组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是:
(一)安排拟定国家判定委员会作业计划;
(二)评论、决议国家判定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有关严重事宜。
第六条 国家判定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条 国家判定委员会委员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档卫生技能职称和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有丰厚的作业病临床经验;
(二)了解本专业作业病确诊规范和国家有关作业病办理的法规、规章;
(三)年纪不超越65岁,健康状况良好,自己乐意,单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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