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5:15
实践中,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很简单混杂。我国相关法令对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也作了具体的解说,只要深化了解这些规则,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含义。那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关于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怎么的
一、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差异
1、确保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间断、间断和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和延伸的法令结果。”这就明确地通知咱们确保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建议权力,则确保人不再承当职责。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间断、间断、延伸。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损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力人的权力不再进行维护的准则。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建议权力,则或许损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间断、间断、延伸。
二、确保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联络
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一起间断。
三、特别景象下确保期间的处理
1、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该确保合同或确保条款无效,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六个月。
经过本文的介绍,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有着实质的差异,并且二者易于混杂,深化了解二者的差异和联络,对咱们的法令实务有着重大含义。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关于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是怎么的
一、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差异
1、确保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间断、间断和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和延伸的法令结果。”这就明确地通知咱们确保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建议权力,则确保人不再承当职责。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间断、间断、延伸。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力遭到损害的权力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其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力人的权力不再进行维护的准则。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建议权力,则或许损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间断、间断、延伸。
二、确保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联络
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一起间断。
三、特别景象下确保期间的处理
1、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该确保合同或确保条款无效,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六个月。
经过本文的介绍,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有着实质的差异,并且二者易于混杂,深化了解二者的差异和联络,对咱们的法令实务有着重大含义。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