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卖共有房屋可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23:5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用夫妻一起产业出资购买以一方爸爸妈妈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建议依照夫妻一起产业进行产业切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布景事情:
近来,信息时报“楼事热线”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来电。他于8月份经过中介向本市的林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定买卖合同时他查验了林女士的房产证,该房产确实为林女士一切。房产证显现林女士于上一年购得该房产。在付出了悉数房款后在房产局处理过户期间,却忽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本来,林女士的老公以该房产是其与林女士的夫妻一起产业,而林女士出售此套房产并未经他赞同为由,要求法院确定林女士私行处置该房子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王先生很苦恼,他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报采访了佛山房地产法令专家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律师说法:房产系一起产业但买卖合同有用
刘峰律师以为,该房产为林女士婚后购得产业,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林女士出卖此套房子的行为性质确为夫妻一方私行处置夫妻共有产业的行为,但鉴于房产证上只要林女士一人的姓名,王先生则能够经过民法理论上的好心获得准则获得该房产。
刘峰律师表明,房产证是房子一切权的公示手法,作为买方能够信赖这种公示所发生的公信力来做出相应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除非林女士的老公有依据证明王先生明知道该房产为夫妻一起产业,不然,买方能够好心获得该房产。
相关常识:
《婚姻法解说(三)》规则,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出售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第三人好心购买、付出合理对价并处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建议追回该房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夫妻一方私行处理一起共有的房子形成另一方丢失,离婚时另一方恳求赔偿丢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