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一方名义存款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8:38
【案情】
李某、丁某系夫妻,婚后老公李某在外打工,春节前李某返乡春节,交给丁某一张5万元存折,户名为丁某。不久李某发现丁某与本村张某有私情,随行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切割产业时,张某要求切割家庭共有产业,其间包含自己交给丁某的5万元存款,丁某以为该笔以自己名义的存款是个人产业,不赞同切割。
【不合】
李某外出打工,返乡后将自己的劳动成果5万元,存在丁某名下,该笔以夫妻一方名义存款是否为家庭共有产业,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切割,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笔存款为丁某个人产业,不为家庭共有产业,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家庭共有产业进行切割。李某将自己打工所赚5万元,以丁某名义存入银行,并交付给了丁某,应视为对丁某的赠予,故该笔存款为丁某个人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笔存款为家庭共有产业,离婚时,应作为家庭共有产业之夫妻共同产业来进行切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获产业均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除非两边在婚后有夫妻个人产业相关约好。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家庭共有产业与夫妻共同产业之比较。家庭共有产业的主体是指整个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产业的构成均做出了奉献,家庭共有产业的主体不单指只要夫、妻与未成年子女,而是特指那些爸爸妈妈、儿子、儿媳等共同生活的在一起的家庭,各个家庭成员对家庭产业的构成都做出奉献,该奉献不只是薪酬,还可所以在家劳动。而只要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其家庭共有产业称为夫妻共同产业,未成年子女不能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本案中,李某与丁某之间的家庭产业应该是夫妻共同产业。
二、判别夫妻共同产业的规范。判别一项产业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规范,主要是看该产业的来历及获得的时刻,而不是看它是在谁的名下,或以哪一方的名义挂号的。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存款终究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要看这笔存款的来历和它获得的时刻。假如一笔存款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不管该存款是以夫妻中哪一方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均可确定为夫妻共同产业:
首先是存款的来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也就是在夫妻两边处理完成婚成婚挂号手续后至一方逝世或处理完离婚手续或法院的离婚判定收效的期间内获得的;其次是存款的来历是夫妻一方的薪酬、资金,出产、运营收益,转让知识产权的收益,或者是一方承继、受赠的未确定只能归该方一切的产业。假如这笔存款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或其来历不符合上述法令的有关规定,那就应当依照存款单上的名字来确定其归属。
三、夫妻两边如对个人产业无特别约好,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产业均为夫妻共同产业。夫妻两边可以对夫妻产业进行特别约好,即约好好个人产业的归属,则可依据两边自治志愿进行产业切割。
综上,李某将自己的打工所得存入妻子丁某的名下,该笔存款系两边夫妻共同产业,两边对个人产业均无特别约好,故该笔以丁某名义存款应作为家庭共有产业中的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李某、丁某系夫妻,婚后老公李某在外打工,春节前李某返乡春节,交给丁某一张5万元存折,户名为丁某。不久李某发现丁某与本村张某有私情,随行将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切割产业时,张某要求切割家庭共有产业,其间包含自己交给丁某的5万元存款,丁某以为该笔以自己名义的存款是个人产业,不赞同切割。
【不合】
李某外出打工,返乡后将自己的劳动成果5万元,存在丁某名下,该笔以夫妻一方名义存款是否为家庭共有产业,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切割,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笔存款为丁某个人产业,不为家庭共有产业,不能在离婚时作为家庭共有产业进行切割。李某将自己打工所赚5万元,以丁某名义存入银行,并交付给了丁某,应视为对丁某的赠予,故该笔存款为丁某个人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笔存款为家庭共有产业,离婚时,应作为家庭共有产业之夫妻共同产业来进行切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获产业均应视为夫妻共同产业,除非两边在婚后有夫妻个人产业相关约好。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家庭共有产业与夫妻共同产业之比较。家庭共有产业的主体是指整个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产业的构成均做出了奉献,家庭共有产业的主体不单指只要夫、妻与未成年子女,而是特指那些爸爸妈妈、儿子、儿媳等共同生活的在一起的家庭,各个家庭成员对家庭产业的构成都做出奉献,该奉献不只是薪酬,还可所以在家劳动。而只要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其家庭共有产业称为夫妻共同产业,未成年子女不能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本案中,李某与丁某之间的家庭产业应该是夫妻共同产业。
二、判别夫妻共同产业的规范。判别一项产业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规范,主要是看该产业的来历及获得的时刻,而不是看它是在谁的名下,或以哪一方的名义挂号的。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存款终究是否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要看这笔存款的来历和它获得的时刻。假如一笔存款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不管该存款是以夫妻中哪一方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均可确定为夫妻共同产业:
首先是存款的来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也就是在夫妻两边处理完成婚成婚挂号手续后至一方逝世或处理完离婚手续或法院的离婚判定收效的期间内获得的;其次是存款的来历是夫妻一方的薪酬、资金,出产、运营收益,转让知识产权的收益,或者是一方承继、受赠的未确定只能归该方一切的产业。假如这笔存款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或其来历不符合上述法令的有关规定,那就应当依照存款单上的名字来确定其归属。
三、夫妻两边如对个人产业无特别约好,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产业均为夫妻共同产业。夫妻两边可以对夫妻产业进行特别约好,即约好好个人产业的归属,则可依据两边自治志愿进行产业切割。
综上,李某将自己的打工所得存入妻子丁某的名下,该笔存款系两边夫妻共同产业,两边对个人产业均无特别约好,故该笔以丁某名义存款应作为家庭共有产业中的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