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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利与北京迪尔塔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1:19
陆利与北京迪尔塔金生物技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胶葛上诉案(转载)
2006年09月08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1999〕高知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利,男,31岁,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7区37楼2单元303室。托付代理人:邓念燕,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迪尔塔金生物技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莱斯力·奥钦克劳斯,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孙狄,男,44岁,汉族,北京迪尔塔金生物技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院4号楼319号。托付代理人:张鸣,北京市仁和法令事务所法令作业者。原审被告:北京鑫百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甲28号。法定代表人:田振华,总经理。上诉人陆利因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知初字第1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利及其托付代理人邓念燕,被上诉人北京迪尔塔金生物技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尔塔金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孙狄、张鸣,原审被告北京鑫百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百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振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确定,迪尔塔金公司从1996年开端出产啤酒工艺助剂“麦汁弄清剂”。将“麦汁弄清剂”中的主料和辅料按必定的份额组合制造片剂和粉剂的配方,以及配方中特定的主料和特定的辅料按特定的份额组合所包括的技能窍门,是不能从大众途径取得的,即不为大众所知悉;迪尔塔金公司将此配方限定在两个人把握的规模,是采取了保密办法的;也能带来必定的经济利益。因而,迪尔塔金公司的“麦汁弄清剂”配方是商业秘密,依法应遭到法令保护。陆利在迪尔塔金公司作业期间,参与过“麦汁弄清剂”的出产,其脱离迪尔塔金公司缺乏三个月,即拿出了与迪尔塔金公司相同的配方,故对其所述自行研制开发“麦汁弄清剂”配方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触摸加类似”的准则,应确定陆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迪尔塔金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迪尔塔金公司商业秘密的损害。鑫百欧公司是由陆利和别人出资建立的,应当知道陆利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但其仍加以运用,应视为侵略商业秘密。陆利和鑫百欧公司应一起承当侵权补偿职责。故判定:(一)陆利不得再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迪尔塔金公司的“麦汁弄清剂”配方。(二)鑫百欧公司停止运用、并不得发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麦汁弄清剂”配方。(三)陆利、鑫百欧公司补偿迪尔塔金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四)陆利、鑫百欧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或啤酒专业刊物上向迪尔塔金公司致歉。陆利不服原审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迪尔塔金公司的配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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