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下班意外死亡属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5:52咱们都知道许多时分员工发作意外是能够归于工伤的,这就需求咱们了解工伤确定的规范,工伤确定规范便是规范哪些状况能够被确定为工伤,而哪些时分不能被确定为工伤的一个规范,其实这也能够被称为工伤确定的规模。那要是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下班意外逝世属工伤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事情发作】
金龙马公司经营地在城镇,陈某在其大二车间从事清洁作业。2014年3月18日,陈某提早十分钟下班,骑行自行车行至建湖县庆丰镇双胜桥桥面时发作交通事端,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3月20日逝世。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建公交认字[2014]00028号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陈某负该事端的非必须职责。2014年7月1日,死者陈某之子廖某向建湖县人社局提交工伤确定请求。2014年9月9日,建湖县人社局作出建人社工认字[2014]第159号工伤确定书,确定陈某为工亡。金龙马公司不服,金龙马公司提出,一、陈某已超越法定退休年龄,金龙马公司与其是劳务联系,不是劳作联系;二、陈某是提早下班,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其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应由其自己承当;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确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进城务工农人”中的“城”特指城市,而非城镇,因而本案不该适用该答复。金龙马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该工伤确定。
【律师点评】
该案首要争议焦点有三个:
1.陈某与金龙马公司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并未规则制止用人单位聘任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者,因而用人单位聘任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者归于劳作法的调整规模。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二条的规则:(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确定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确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本案中,陈某虽已超越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受金龙马公司聘任,承受金龙马公司办理,从事金龙马公司组织的有酬劳的作业,应当确定其与金龙马公司构成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
2.陈某是否归于在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交通事端损伤
提早下班归于违背劳作纪律的行为,应当遭到劳作纪律的束缚、处分,但这种行为并不影响当事人本质下班的性质,不该影响当事人请求确定工伤的资历,不然这种细微差错和失掉工伤保险资历的严重后果不行合理,也有违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作者的立法原意。本案中,陈某提早10分钟下班,骑自行车行至建湖县庆丰镇双胜桥桥面时遭到交通事端损伤,且有建湖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建公交认字[2014]00028号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陈某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应视为陈某在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交通事端损伤。
3.“进城务工农人”中的“城”是否包含城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确定工伤的答复》中“进城务工农人”中的“城”,从其立法原意,应是指有别于乡村的城市和城镇,并非专指城市,客观上应包含城镇。本案中,金龙马公司经营地在城镇,陈某在其大二车间从事清洁作业,归于“进城务工农人”的景象,契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人在作业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确定工伤的答复》,本案能够适用该答复。
本案中,陈某虽超越法定退休年龄,但应当确定其为金龙马公司聘任的员工,与金龙马公司存在劳作联系。陈某在事端当天完结作业任务后提早10分钟下班,在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