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或质物如何处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0:09
【质押】怎么处置典当物或质物
质押便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第一条 告贷人在还款期限内逝世、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回绝实行告贷合同的,告贷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则处置典当物或质物。
第二条处置典当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告贷本息的,告贷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越应偿还部分,告贷人应交还典当人或出质人。
第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钱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告贷合同发作胶葛时,假贷两边应及时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告贷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告贷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告贷公例》的有关规则,对告贷人追查违约责任:
一、告贷人不如期偿还告贷本息的;
二、告贷人供给虚伪文件或材料,现已或或许形成告贷丢失的;
三、未经告贷人赞同,告贷人将设定典当权或质押权产业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典当的;
四、告贷人擅自改变告贷用处,移用告贷的;
五、告贷人回绝或阻遏告贷人对告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看的;
六、告贷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告贷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确保人违背确保合同或丢失承当连带责任能力,典当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告贷本息,质物显着削减影响告贷人完成质权,而告贷人未按要求执行新确保或新典当(质押)的。
质押便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第一条 告贷人在还款期限内逝世、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回绝实行告贷合同的,告贷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则处置典当物或质物。
第二条处置典当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告贷本息的,告贷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其价款超越应偿还部分,告贷人应交还典当人或出质人。
第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钱后,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告贷合同发作胶葛时,假贷两边应及时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请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告贷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告贷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告贷公例》的有关规则,对告贷人追查违约责任:
一、告贷人不如期偿还告贷本息的;
二、告贷人供给虚伪文件或材料,现已或或许形成告贷丢失的;
三、未经告贷人赞同,告贷人将设定典当权或质押权产业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典当的;
四、告贷人擅自改变告贷用处,移用告贷的;
五、告贷人回绝或阻遏告贷人对告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看的;
六、告贷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告贷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确保人违背确保合同或丢失承当连带责任能力,典当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告贷本息,质物显着削减影响告贷人完成质权,而告贷人未按要求执行新确保或新典当(质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