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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需要注意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4:49
土地流通是指具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运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安排,即保存承揽权,转让运用权。
一、土地流通的常见方法
1、土地转包,即承揽方将自己承揽期内承揽的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必定期限转给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出产经营。
2、土地转让,即承揽方将其具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必定的方法和条件搬运给别人。
3、土地租借,即承揽方作为租借方,将自己承揽期内部分或悉数土地承揽经营权以必定期限租借给别人从事农业出产经营,并收取租金。
4、土地交流,即土地承揽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交流给别人行使,自己行使从别人处换来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5、土地入股,即在承揽期内,承揽方将土地承揽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方法与别人一起出产,按股分红。
6、反租倒包,即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出头把农户的承揽地反租过来,会集连成一片,给予农户恰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揽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7、土地保管,即承揽方承揽地托付农业服务安排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保管两边签定协议,托付方向受托方付出必定的费用。
二、土地流通应留意的问题
1、农人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反农人的志愿逼迫流通,流通的条件、方法、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议;二是土地流通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通前,不然流通将很难实施。
2、流通主体问题。一是采纳转包及交流方法的,不得向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农户进行流通;二是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能够向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通,但由于这种流通方法使得流通方在承揽期内失去了土地承揽经营权,应当坚持“保险、稳重、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优先”的准则。
3、流通年限问题。除“四荒地”(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合同签定的时刻不宜过长,到期后,依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4、流通土地的用处问题。有必要严格遵守《乡村土地承揽法》和《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开展乡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犁地的农业用处。
5、流通合同签定问题。流通合同有必要运用政府一致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一起应当由承揽方或其书面托付的代理人签定;流通合同中要注明流通土地的鸿沟、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通土地的用处等内容。
6、流通土地的边界问题。乡(镇)农经部分要在流通土地测量区分上严格把关,清晰土地界址,保证流通土地面积与流通合同面积相符,不留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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