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5: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的告诉
财税[2004]168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职业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采纳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作业量较大,为便利纳税人,确保中心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方针及时遵循到位,经研讨,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则核算、申报、交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纳独自核算退税的过渡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办法处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作业是中心为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纳的严重办法,各级财税部分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扬辅导作业,将《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若干问题的规则》(财税[2004]156号)和本告诉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布告,并做好当地财力的核算作业,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确保预算平衡。
附件:2004年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04年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暂行办法
一、依据“东北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若干问题的规则》(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则》)拟定本办法。
二、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确定请求,并依据实践生产经营状况填写《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纳税人确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对契合条件的予以确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确定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下列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诉纳税人:
(一)到2004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人2003年各月份应交增值税税额。
四、对纳税人发作《规则》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纳退税办法,并按照下列次序处理:
(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作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核算应交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越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