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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构成诈骗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7:46
现在信誉卡有用“闪付”的功用,便是在300元以下可避免暗码付款,有些人捡到别人的信誉卡就会进行消费,究竟不必输暗码十分的便利,可是这从法令上来看是不对的,那么拾得别人信誉卡并运用构成诈骗罪吗?下面听讼网小编给你首要介绍相关常识。
【案情】
2013年6月,家住江西省分宜县的严某拾得一张信誉卡,并发现卡片的反面有6个数字。为测验该卡是否有用,严某持该卡在该县某超市里进行小额消费,发现该卡仍然有用,暗码便是那6个数字,并查询到该卡中的信誉余额。当晚,严某持该卡在ATM机中取现1.2万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
后严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赃物。
【要旨】
拾得别人信誉卡并运用的,系冒用别人信誉卡的行为。若数额较大的,需求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则,以信誉卡诈骗罪,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严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信誉卡取现方法,隐秘盗取别人保存在银行账户下的金钱,故其行为契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严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纳输入验证暗码方法对别人信誉卡进行操作,经过虚拟现实骗得别人信赖,致使作为别人金钱保管方的银行发生错误认识,并施行了给付现金的买卖行为,既侵害了别人的产业权,又损害了银行对别人产业的保管权,故其行为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定见以为,严某的行为构成信誉卡诈骗罪。理由是:严某作为非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持卡人名义运用合法持卡人的信誉卡,从而经过该信誉卡获取资产,侵害了银行对信誉卡的正常办理次序,故其行为契合信誉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本案中,对严某应以信誉卡诈骗罪,追查其刑事责任。
依据相关立法解说规则,刑法意义上的“信誉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发行的,具有消费付出、信誉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用设置的电子付出卡。因为信誉卡是以持卡人的信誉状况作为发行、运用条件,故信誉卡只能供发卡组织准定的持卡人运用,不能转让、出借、典当。换而言之,不管非持卡人依据何种原因运用了信誉卡,都可以视为是违背信誉卡办理规则。
信誉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信誉卡骗得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数额较大且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需追查相应刑事责任:一是运用假造的信誉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誉卡的;二是运用报废的信誉卡的;三是冒用别人信誉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
本案中,严某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誉卡后并未将其偿还持卡人或相关组织,反而发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目的,片面上存在直接成心。为完成其目的,严某施行了一系列行为,先是经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发现该卡是真实有用、可以正常运用,并成功获取了该卡运用暗码,再经过ATM机取款获取了必定额度的现金,从而占有并运用了这笔现金。严某的行为,契合《刑法》有关“冒用”的景象,既形成别人资产的缺失,又侵犯了信誉卡办理规则,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次序,客观上发生了社会危害性。
依据“两高”相关司法解说,涉案数额达0.5万元的即归于“数额较大”,就需求追查刑事责任。本案中,严某持卡取现1.2万元,已达到追查刑事责任的数额极限,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信誉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严某自动投案系自首,自动退赃系悔过体现,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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