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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4:37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6-02-16收效日期:1996-02-16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9月5日,我局曾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展开对摩托车职业消费税方针履行状况查看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489号),要求各地于当年10月15日曾经对摩托车职业消费税方针履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查看。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总局又安排了5个查看组赴华北、华东、中南、西南地区的13省4市就摩托车职业消费税方针履行状况的查看工作进行了检验。现将这次查看的有关状况予以通报。一、查看的整体状况(略)
二、方针履行中的问题(略)
三、征收处理中的问题(略)
四、几点要求为了稳固这次查看工作所获得的效果,严厉税收法纪,真实完成一致税法,公正税负,促进竞赛的税制变革方针,总局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要对这次查看中发现的问题采纳办法加以处理。归于违背现行税法规则的,要当即纠正,改按一致规则履行;归于准则规则不完美的,要赶快完善;归于方针不清楚的,要及时上报总局。(二)对企业1994年、1995年的欠税要拟定出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和办法,期限补缴入库。凡未能按清欠方案补清欠税的,一概要按规则加收滞纳金。各地要将清欠方案的履行状况于1996年3月底前上报总局,总局将于恰当的时分安排工作组对清欠方案的履行状况进行检查检验。(三)从1996年1月1日起,摩托车出产企业不答应再呈现新的欠税,对单个确有特殊状况不能及时交纳的企业,一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阅处理延期交纳消费税税款,并报总局存案。对超越规则期限仍不能交纳的,要按规则加收滞纳金。(四)享用5年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的消费税一概不答应拖欠,更不答应直接坐抵应纳消费税税款,不然中止履行超税负返还方针。(五)往后凡有不按上述规则履行的,一经发现要严厉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199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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