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民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2:41
案情: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原系夫妻。2006年1月5日,两人向被告德兴市民政局恳求离婚挂号,要求离婚。在被告工作场所,两人填写了《离婚挂号恳求书》,并供给了以下证件及证明资料: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挂号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其间《离婚协议书》中只要“因甲乙两边性格不合,经协商一致,赞同离婚”的记载,而无关于子女抚育和产业及债款处理的内容。被告德兴市民政局填写了《离婚挂号检查处理表》,为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处理了离婚挂号,并制发了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
2007年9月原告李某以《离婚协议书》中产业处理未达到一致定见为由,以为被告德兴市民政局违法挂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在法院审理期间,德兴市民政局以为该局工作人员失误,对《离婚协议》中产业问题未作处理的离婚恳求处理了离婚挂号,并制发了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违反了《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则,本着有错就纠准则,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了德民撤字(2007)01号《关于吊销2006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决议》(以下简称“2007年1号决议”),吊销了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的离婚挂号,并注销了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原告以被告现已自动作出吊销决议为由恳求撤诉并经法院答应。
2007年11月30日,第三人董某对被告德兴市民政局2007年1号决议不服,向德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以“2006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挂号颁布合法有用”为由,作出了德民撤字(2007)02号《关于吊销<关于吊销2006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决议>的决议》(以下简称“2007年2号决议”),吊销了2007年1号决议。原告李某对被告德兴市民政局“2007年2号决议”不服,于2008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该决议。
不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承认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违法。理由如下:榜首,《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一)自己的户口薄、身份证;(二)自己的结婚证;(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而本案中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向德兴市民政局供给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尽管两边在《离婚挂号恳求书》中承认了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但《离婚挂号恳求书》并非法定检查资料,故被告制造的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第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越了法定诉讼期限,仅仅被告对立原告寻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但这不是被告吊销详细行政行为的理由,因而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第三,由于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挂号离婚已有2年多,假如吊销离婚挂号,将触及两人的身份联系,给社会带来不稳定要素,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次序。综上所述,应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种定见:保持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
自己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榜首,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供给的离婚协议书尽管没有关于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但在填写的《离婚挂号恳求书》中两人承认了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此应为离婚协议书的弥补,并且在《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二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二)。。。。。。。”,可见立法者并未将未达到第十一条所规则的离婚协议书的景象作为不予受理的景象,那么应当答应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作出恰当弥补。故被告德兴市民政局制造的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有用;第二,诉讼期限是法律规则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力的时刻期限,也是为了防止社会联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况而催促当事人行使权力的技术手段,因而,原告李某无法定理由超越诉讼期限提起诉讼,应承当怠于行使诉讼权力的结果;但原告李某仅仅在针对被告德兴市民政局制发离婚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超越了诉讼期限,在针对被告的2007年2号决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未超越诉讼期限;第三,承办人以为假如吊销离婚挂号,触及原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联系,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要素,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次序,而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但上述理由并不是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理由,并且承认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将会导致本案法律联系更加杂乱。若两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及产业问题还有争议,能够经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处理,而不能由于两边对子女抚育及产业问题有争议而否定两边的离婚协议。
2007年9月原告李某以《离婚协议书》中产业处理未达到一致定见为由,以为被告德兴市民政局违法挂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在法院审理期间,德兴市民政局以为该局工作人员失误,对《离婚协议》中产业问题未作处理的离婚恳求处理了离婚挂号,并制发了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违反了《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则,本着有错就纠准则,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了德民撤字(2007)01号《关于吊销2006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决议》(以下简称“2007年1号决议”),吊销了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的离婚挂号,并注销了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原告以被告现已自动作出吊销决议为由恳求撤诉并经法院答应。
2007年11月30日,第三人董某对被告德兴市民政局2007年1号决议不服,向德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以“2006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挂号颁布合法有用”为由,作出了德民撤字(2007)02号《关于吊销<关于吊销2006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决议>的决议》(以下简称“2007年2号决议”),吊销了2007年1号决议。原告李某对被告德兴市民政局“2007年2号决议”不服,于2008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该决议。
不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定见。
榜首种定见:承认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违法。理由如下:榜首,《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一)自己的户口薄、身份证;(二)自己的结婚证;(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而本案中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向德兴市民政局供给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关于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尽管两边在《离婚挂号恳求书》中承认了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但《离婚挂号恳求书》并非法定检查资料,故被告制造的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第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越了法定诉讼期限,仅仅被告对立原告寻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但这不是被告吊销详细行政行为的理由,因而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第三,由于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挂号离婚已有2年多,假如吊销离婚挂号,将触及两人的身份联系,给社会带来不稳定要素,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次序。综上所述,应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
第二种定见:保持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
自己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榜首,原告李某与第三人董某供给的离婚协议书尽管没有关于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但在填写的《离婚挂号恳求书》中两人承认了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此应为离婚协议书的弥补,并且在《婚姻挂号法令》第十二条规则:“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二)。。。。。。。”,可见立法者并未将未达到第十一条所规则的离婚协议书的景象作为不予受理的景象,那么应当答应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作出恰当弥补。故被告德兴市民政局制造的2006年德离字03号《离婚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有用;第二,诉讼期限是法律规则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力的时刻期限,也是为了防止社会联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况而催促当事人行使权力的技术手段,因而,原告李某无法定理由超越诉讼期限提起诉讼,应承当怠于行使诉讼权力的结果;但原告李某仅仅在针对被告德兴市民政局制发离婚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超越了诉讼期限,在针对被告的2007年2号决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并未超越诉讼期限;第三,承办人以为假如吊销离婚挂号,触及原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联系,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要素,也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处理次序,而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但上述理由并不是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理由,并且承认被告德兴市民政局作出的2007年2号决议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将会导致本案法律联系更加杂乱。若两边当事人对子女抚育及产业问题还有争议,能够经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处理,而不能由于两边对子女抚育及产业问题有争议而否定两边的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