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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02:27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办理办法》现已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4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证券公司、证券出资咨询组织及其他财务顾问组织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活动,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标准运作,保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买、严重财物重组、兼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财物和负债、收入和赢利等具有严重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供给买卖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定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资历的证券公司、证券出资咨询组织或许其他契合条件的财务顾问组织(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能够按照本办法的规则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第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和职业标准,诚笃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查询,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对,出具专业定见,并确保其所出具的定见实在、精确、完好。第四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合作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供给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回绝、藏匿、谎称。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许革除委托人、其他专业组织及其签名人员的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法令、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则,对财务顾问实施资历答应办理,对财务顾问及其担任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状况进行监督办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办理。
第二章 事务答应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公司净本钱契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则;(二)具有健全且运转杰出的内部操控机制和办理准则,严格执行危险操控和内部阻隔准则;(三)建立健全的尽职查询准则,具有杰出的项目危险评价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实在、精确、完好;(五)公司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诺言杰出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载;(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证券出资咨询组织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现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出资咨询事务资历;(二)实缴注册本钱和净财物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具有健全且运转杰出的内部操控机制和办理准则,严格执行危险操控和内部阻隔准则;(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实在、精确、完好;(五)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在公司请求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资历前一年未发生变化,诺言杰出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载;(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事务活动的执业阅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事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七)有证券从业资历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从事证券事务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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