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应纳税额该怎么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4:37近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57号),规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共同调整为3%。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等相关文件,环绕税率改变,对税率原适用规模、税率调整后的税额核算方法以及实际操作中需求留意的问题加以整理。
原适用6%征收率的征收规模及方针改变
原方针: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产的下列货品,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出产的电力。
2.修建用和出产修建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藏连续出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品、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安排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产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质料出产的水泥混凝土)。
新方针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则,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按照6%征收率”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
事例:某自来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7月出售自来水获得含税收入1000万元,购进自来水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30万元。
按照原方针,当月按简易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1 6%﹚×6%=56.6(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交纳的增值税为1000÷﹙1 3%﹚×3%=29.13(万元)。
操作提示: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罗列的6类货品,是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核算交纳增值税。这意味着交税人在核算税款方法上具有可挑选性,交税人在出售自产的这6类货品时,既能够挑选简易方法核算交税,又能够挑选以17%的税率按销项减进项的方法交税,但挑选简易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三条规则,对归于一般交税人的自来水公司出售自来水按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获得增值税扣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交税人有必要采纳简易方法,在核算应交税款时不得抵扣购进自来水获得的进项税额。
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方针有关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则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交税人在出售上述货品时,即便挑选按简易方法交税,也能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适用4%征收率的征收规模及方针改变
原方针: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暂按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1.寄售商铺代销寄售物品(包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出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同意的免税商铺零售的免税品。
新方针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则,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按照4%征收率”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
事例:某典当行7月有5件物品构成死当,将其出售后获得含税收入300万元。
按照原方针,当月按简易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为300÷﹙1 4%﹚×4%=11.54(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交纳的增值税为300÷﹙1 3%﹚×3%=8.74(万元)。
操作提示: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则,上述三种状况按简易方法核算交税是文件明确规则的,交税人有必要履行,不能挑选以17%的税率按销项减进项的方法交税。一起,依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则,交税人在上述三种状况下出售货品时,能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适用4%征收率折半征收的征收规模及方针改变
原方针: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归于法令第十条规则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交税人出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2008年12月31日曾经未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曾经已归入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的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展增值税抵扣规模试点曾经购进或许克己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新方针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则,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事例: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归入增值税扩抵规模,本年7月将2008年9月购进的一台机床出售,获得含税收入60万元。
按照原方针,当月按简易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为60÷﹙1 4%﹚×4%×50%=1.15(万元);征收率调整后,应交纳的增值税为60÷﹙1 3%﹚×2%=1.17(万元)。
操作提示:原方针是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在这种状况下,核算出售额和应交税额所运用的征收率是共同的。行将含税出售额换算为不含税出售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4%,核算应交税额时适用的征收率也是4%。用公式表明为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4%),应交税额=出售额×4%×50%。新方针调整为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在这种状况下,核算出售额和应交税额所运用的征收率是不共同的。行将含税出售额换算为不含税出售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3%,核算应交税额时适用的征收率是2%。用公式表明为出售额=含税出售额÷(1 3%),应交税额=出售额×2%,这与前面两类不同,交税人有必要十分留意。
一起,依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凡依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则,适用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税人出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许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交税人在出售上述货品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