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浅析对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3:03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二)项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款规则是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正常学习,表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法令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了解适用这一法令规则,存在着不同的知道。笔者有以下几种讨论定见,供商讨。
一、 规则法令用语不标准,履行中简单发生歧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二十一条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含子女日子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教育费”。这样表述将抚养费这一概念割裂开来,如单就字面了解,假如未成年人患病或身体遭到严峻危害,需求已离婚的对方付出医疗费,是支撑诉讼请求仍是驳回?
主张将“日子费、教育费”改为“抚养费”比较标准。
二、 抚养费案子怎么处理的定见
(一)正常案子。跟着人民日子水平的进步和未成年人正常日子进步,有些原定的抚养费数额远远不足以保持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日子学习费用(不包含贵族学校)。似这类案子应在原判定、调停确认的给付基础上,依据当地人均日子标准结合被抚养人的合理实际需求来确认给付金额,以保护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日子学习,以利其健康成长。
(二)关于已健康成年或在大学就读而需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案子。最高院《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的“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依据这一规则,是否能够了解为:
1、在高中(中专)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含少量已满18岁的)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以利其正常日子学习;
2、已满18岁承受大学教育的子女应靠自给自足,不得再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人民法院网上已有事例)。其意图在于鼓励其勤工俭学,自给自足,提前习惯社会。促其自立,削减爸爸妈妈担负,削减社会担负。从教育子女成材这一基准点动身,可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
3、对此类案子不行混为一谈,对以上状况有经济条件的父(母)可采用自愿准则。反之,则不支撑其诉讼请求;
(三)对原判定、调停的离婚案子,已收效法令文书清晰一方不担负子女抚养费的案子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