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泰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8:56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北京市泰鼎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鸿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两边当事人所签合同及弥补合同的性质为协作协议,其内容包含先期的购销内容及后期的技术转让内容。现本案两边争议指向的是购销内容,没有触及技术转让内容,因而,本案不属应由我院专属统辖的知识产权案子。因为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发生争议时的统辖法院进行约好,因而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确认本案的统辖法院,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因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县平谷镇,且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统辖的规则,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数额不属本院应受理的一审民事案子规模,故本案应移交你院统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将此案有关诉讼资料(清单附后)移交你院,请查收。
另请赶快奉告你院诉讼费帐号,以便我院将本案案子受理费移转你院。
二oo三 年 八 月 六 日
移转资料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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