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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勇等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5:04
#e#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工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阎玉朋,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1964年11月12日出世,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托付代理人:徐玉光,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李明平,北京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工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工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金元,该公司董事长。托付代理人:贾邦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付代理人:张云飞,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及原审被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侵略专利权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统辖权贰言所作出的(2000)高知初字第31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胶葛非专利侵权胶葛,而是一同合同实行中的胶葛。该胶葛应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好。2、陈勇于2000年5月18日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提申述讼,后于2000年10月6日又弥补申述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两次申述,不能采纳后诉归并先诉的方法处理。恳求本院吊销原审裁决,支撑上诉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的建议。本院检查期间,上诉人进一步将其上诉理由和恳求清晰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合同发生的胶葛,而不是侵略专利权胶葛,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统辖权,应移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辖。陈勇辩论称:1、辩论人之弥补申述并非经济合同胶葛,而是侵权之诉。上诉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私行将专利转让给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2、上诉人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因为上诉人的严峻违约所引起的,上诉人负有差错,应承当侵权职责。3、天津高钙素系列产品是辩论人在北京市购得的,且封存于公证处并进行了依据公证,北京当然为侵权行为结果地,因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4、辩论人在2000年5月申述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后又弥补申述并提高标的额,追加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总公司为一起被告,因前后之诉均为侵权之诉,且诉争原因均为对辩论人的专利侵权,故前后之诉天然应兼并审理。故恳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保持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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