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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引纠纷,合同盖章纠纷有哪些表现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01:37
合同收效时有必要经过签字或许是盖章的,那常见的合同盖章引起的胶葛有哪些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盖章引胶葛,合同盖章胶葛有哪些表现方式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胶葛首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
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则该合同不建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则。在合同不建立的状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假如依靠此合同能够实行并为合同的实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预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丢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并赔偿丢失。当然,追查未盖章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职责有必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则的条件之一,即:1、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例如,在中外协作经营项目中,常发作这样的胶葛,外商以出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协作合同,约好由中方担任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担任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带着合同回国后,提出严苛条件迫使中方就范,不然就回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景象,中方假如承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实行对中方将显着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假如不承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实行合同,现已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付出了大笔费用。这便是典型的歹意商量。在歹意商量的状况下,好心方有权追查对方的缔约过失职责。2、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3、有其他违反诚笃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乙两边缔结钢材买卖合同后,乙以合同须经司理赞同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告诉甲能够为实行合同作预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跌落,此刻实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所以便回绝在合同上盖章。假如不契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在这种景象下,盖章方的当事人为缔结合同所开销的费用和所遭受的丢失,将被视为买卖危险而由自己承当。
应留意的是,假如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践实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承受了实行,则应当以为合同现已建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则: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在签字或许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职责,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
这种状况与第一种状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状况两边当事人实践上就合同条款进行了细心商量,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进程,而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状况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前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景象,首要要确认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假如该空白合同的内容详细确认,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有的首要条款,而且标明一旦对方当事人许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则该合同条款因契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则,构成有用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践实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建立。假如该空白合同不契合要约的规则,则仅仅是一个要约约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建立。
三、托付署理人代签合同。
一般,托付署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缔结的合同,加盖被署理人印章,职责由被署理人承当,但实践生活中的状况较为杂乱,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托付书交给第三人,在托付署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回收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托付书,致使托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缔结合同,例如,甲公司因事务需求,托付乙到丙地寻觅客户联络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署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托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缔结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检验,甲公司向丁公司付出了购煤款。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付出了煤款。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付出了第一次购煤款,第2次购煤款至今未付。甲公司称其只购买了一次煤,此刻,丁公司拿出了乙代表甲公司的第二份购煤合同,本来,第一份合同实行结束后,甲公司未及时回收剩下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托付书,也未及时告诉丁托付署理联系停止,乙则运用剩下的空白合同及授权托付书再次以署理人的名义同丁公司签定了购煤合同,而煤炭却未运到甲公司。了解了上述状况后,甲公司以“同乙的署理联系已停止,且煤炭又未运给甲公司”为由,回绝付出第2次煤款,丁公司索款无果,诉至法院。纵观本案,乙用来缔结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托付书并非其采纳非法手法取得,丁公司依据好心信任乙为有权署理并无差错,乙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甲公司对乙的行为应负被署理人之责。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胶葛案件中详细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回答中作了规则。
四、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分支组织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支组织的印章。
关于这种状况,怎么建立当事人?怎么承当职责?审判实践中存有不合,有的审判人员以为,由于法人的分支组织不具有法人资历,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因而,尽管分支组织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法院依然要替换当事人,将分支组织的上级机关(法人)变更为当事人并令其承当民事职责,咱们以为,这种观念值得商讨,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则:其他安排明显是指不具有法人资历的组织、集体,因而,法人的分支组织具有缔结合同的资历,其与别人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实践中,这种状况时有发作,例如,银行分理处与别人缔结了借款合同,加盖了分理处的印章,明显,银行分理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法人的分支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申述、应诉。依据上述原因,咱们以为,法人分支组织以自己名义同别人缔结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的,应将其列为合同当事人并首要判令其以自己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未清偿的部分由法人承当弥补连带职责。
值得留意的是,在实践中,咱们应当正确区分法人的分支组织和法人的功能部分,法人的功能部分作为行使法人某些功能的部分,实践上归于法人自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无法独立于法人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大学的系;部委的司、处);而法人的分支组织则不同,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分支组织原则上应依法挂号,在此基础上,法人的分支组织能够依法独立于法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正由于二者存在着上述差异,所以,法人功能部分的印章也不同于法人分支组织的印章,尽管法人功能部分签定合同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但合同的当事人却是法人,而不是其功能部分,合同职责当然由法人承当。
五、私盖印章。
由于私自盖章的人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私自盖章,标明单位对印章办理不严,单位自身有差错,因而,单位应承当不实行合同的职责。承当职责后,其有权追查私自盖章者的职责。
六、盗章印章。
盗盖印章与私盖印章的不同之处在于,私盖印章之人是运用单位印章办理不严经过打通关节而盖章的,换言之,私盖印章之所以达到目的,乃是由于有单位内部人员协助,或许盖章之人便是单位的职工;而盗盖印章则是盖章人采纳隐秘手法在单位不知情的状况下偷盖印章,乃至采纳非法手法盗走印章并运用。盗盖印章的,盖章人之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违法,应受刑法的处分。至于被盗印章一方,因其自身没有差错,不该承当合同职责。
七、私刻印章。
私刻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刑律,应受刑法制裁,单位不承当合同职责。
八、借盖印章。
借盖印章常常发作在长时间有事务来往的单位之间,借用方与出借方互相了解。在借用印章的状况下,假如第三人不知道借用印章的状况,则出借人要向第三人承当合同职责,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后,其有权向借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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