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民政局的“离婚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6:58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新婚姻》法颁施行以来全国首例“涉婚行政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定。否定了原告意欲经过行政诉讼到达民事诉讼暂不能到达的离婚意图。此案中女方临产不到一年,男方无法经过民事诉讼到达其急欲离婚的意图,因其了解民政部门相关法规,遂突发奇想以婚姻登记机关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行政机关违法公布的成婚证书并宣告该婚姻无效,然后到达离婚的意图。因为原告意欲使用合法手法躲避法令而到达暂时无法经过民事诉讼到达的意图的独特主意而引出了触及新婚姻法、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登记处理办法等许多法令和行政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以及法令存在的缝隙和空白。正所谓的行政诉讼为离婚,奇想引发大争辩。
一、成婚:民骗官,官行善,姻缘错成法令现实
2000年11月9日,本案原告秦知法(化名,男,1964年出世,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市某单位职工)经武汉市洪山区妇联某婚姻介绍所,介绍与本案第三人唐明媚(化名,女,1966年出世,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某校园教师)相识。两边均因各自现已离婚而处于独身情况,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当日即开端同居。同年12月,唐明媚经医院查看发现现已怀孕,所以两边就成婚事宜进行了屡次商量,秦知法因对唐明媚有所猜疑,故关于成婚并不非常甘愿,但碍于唐明媚现已身怀有孕,且强烈要求成婚,经考虑总算容许一起去处理成婚登记手续。2001年2月21日晚9时许,两边经协商一致后,唐明媚与秦知法一起前往武汉市某区某乡政府(现已因街乡兼并更名为某街道办事处)找“熟人联系”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唐明媚本来曾在某乡政府担任播音员,故与处理成婚登记人员较为了解。为了快速顺畅处理成婚证,两边都跨过了各自户籍所在地而找到有“熟人联系”的某乡政府民政办处理成婚登记。办证时,秦知法未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仅出具了离婚证和身份证;唐明媚则出具了改动离婚民事判定书判文和判定内容的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和婚姻情况证明。依照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处理条例》第九条的具体规定,两边户籍均不在本乡政府辖区内,且短缺男方的婚姻情况证明及两边的婚前健康查看证明。本不应为两边处理成婚登记,但办证人员一来碍于“熟人联系”相求的情面;二来考虑两边实际上现已同居并已怀孕,且实际上已彻底具有了成婚的实质性条件,并且考虑到两边均是大龄青年再婚,为做“功德”,仍是为两边处理了成婚登记。秦知法在填写成婚登记申请书时,屡次作了虚伪填写;唐明媚则将证明其离婚的民事判定书内容多处进行了改动后制成复印件提交。两边还为躲避计划生育处理,一再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将办证日期提早至2000年2月16日,办证人员为满足两边的姻缘“功德”,亦按其要求对颁证时刻予以提早。2001年2月21日,两边领取了某乡政府公布的盖有“武汉市某区民政局”和“武汉市某区某乡政府”印章,时刻为2000年2月16日,编号为鄂字第2000—008号成婚证书。至此,一方面因为曾受过高等教育,且又曾担任民政校园教师而熟知民政机关法令法规及办证程序的秦知法与唐明媚为到达成婚登记意图,而一起采纳供给虚伪证明、故作虚伪填写、找“熟人联系”说情、要求改写颁证时刻躲避计划生育方针处理,施行了实际上是两边均有职责的骗得成婚登记证书的一起行为;另一方面,某乡政府办证人员在处理成婚登记时,碍于情面检查不到位,越权异地办证,提早成婚证颁证时刻,以行政行为违规为价值过错地满足了两边的姻缘。此成婚证的公布,使秦知法与唐明媚相识当日即开端同居的不合法同居联系“变”成合法的婚姻联系。所谓民骗官,官行善,姻缘错成法令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