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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 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9:37
事例:李某是广州某快餐店的员工,在某工作日,其驾驭摩托车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与也是在上班途中的陈某驾驭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陈某受伤,李某负全责,逃逸。陈某将李某以及其地点的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当侵权的连带职责。一审法院以为,李某是快餐店所延聘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致别人危害,系实行职务,相应侵权职责应由单位承当,遂断定快餐店补偿陈某丢失;李某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对此,快餐店以为员工上下班不归于实行职务,补偿职责应该由李某独自承当而不应由单位承当,不服该断定,向中级法院上诉。快餐店能反败为胜吗?
【律师分析】
民法上有一个理论叫“雇主职责”,即劳动者在实行职务进程中致人危害的,由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那么,劳动者因本身差错在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致别人危害的状况,是否适用这一原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来承当侵权职责呢?焦点问题在于,劳动者上下班的行为是否归于实行工作职务?
依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实行工作任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职责”。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实行职务中致人危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则,由该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承当民事职责。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危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当补偿职责。”
怎么确定员工是否在实行职务进程之中?上述司法解说的第九条规则“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示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规模,但其表现形式是实行职务或许与实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确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法令总是高度归纳而笼统的。虽然有这些法令条文,对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一般人仍是难以精确判别。比较简单联想到的是工伤的景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已然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自己受伤的状况归于工伤,由单位承当职责,那么导致别人危害的状况,也归于雇主职责无疑。
但是,工伤职责适用的是无差错职责准则,只需发作了工伤事端,不问差错,只需不是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许自杀导致伤亡的,劳动者均可以获得工伤补偿;而相似本案的一般侵权行为的职责,适用的却是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则无职责,两者法令性质明显不同。
令人遗憾的是,本案一审断定根本便是对比工伤职责来断定快餐店需承当补偿职责的。这实际上是混杂了工伤职责与人身危害补偿职责的差异,导致一般侵权行为也适用了无差错职责准则,与民法根本精力各走各路。
一审断定的过错,在二审中得到了纠正。二审终审断定采用了快餐店代理律师的观念,以为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仅仅在为实行职务或许从事雇佣活动作预备,而并非雇主或许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许指令规模,因而,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并非实行职务;而且,在上班途中的劳动者也并未开端从事雇主授权或许指令规模内的出产经营活动或许其他劳务活动,所以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危害,不应由雇主或许用人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根据上述理由,二审法院终究改判快餐店无需承当补偿职责,而由李某独自补偿。
由此引申,劳动者下班途中致人危害的,也不归于雇主职责。
需弥补阐明的是,本案李某如果在交通事端中也遭到了损伤,则不管他对交通事端的发作是否负有职责,其本身危害都可确定为工伤,得到来自单位和社保(如有购买)的工伤补偿;而本案陈某,除了得到来自李某的侵权职责补偿以外,还可以获得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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