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契约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3:32
赵女士通过朋友介绍与从事矿石挖掘的王某相识。王某称出资石矿很挣钱,期望赵女士能参加开发。赵女士投入了20万元用于采矿。因为经营不善,该项目一向处于亏本状况。2014年头,赵女士找到王某,两边达到一份协议,内容是王某自愿将一处价值60万元的房产典当给赵女士,假如两年之内能将赵女士出资款一次性付清,此房产即还给王某。逾期拿不回出资款,该房产一切权归赵女士。2016 年2月,王某仍没有偿还赵女士的出资款,赵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她。法院经审理以为,赵女士与王某关于房产典当及处理的协议违反了法令关于“流质契约”的制止性规则,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定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流质契约”是指,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缔结典当合一起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的一切权归典当权人一切。关于流质契约,我国法令均作出了制止性规则。物权法第186条规则:“典当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典当产业归债款人一切。”担保法第66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一切权搬运为质权人一切。”法令之所以对流质契约作出严厉制止的规则,首要意图在于:一是维护债款人的利益,避免债款人因一时急需而不吝以价值较高的产业担保小额债款。二是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假如在缔结合一起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过错估量,或因市场行情的严重改变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降,或因为对债款人的诺言过火信任,都会发生债款人的债款不能彻底完成的危险。三是保持典当权的价值权性。依据法令规则,在典当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款时,要通过清算程序,对典当物价值进行评价,以典当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款进行清偿。关于超出债款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典当人一切,对缺乏清偿的部分由债款人持续实行。而依据流质契约约好,典当权人与典当人不经折价或变价等法定程序,即由债款人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必然形成价值搬运失衡,危害债款人的利益。本案中,因为原告、被告两边缔结的协议违反了以上法令规则,导致合同无效。
“流质契约”是指,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缔结典当合一起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的一切权归典当权人一切。关于流质契约,我国法令均作出了制止性规则。物权法第186条规则:“典当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典当人约好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典当产业归债款人一切。”担保法第66条规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一切权搬运为质权人一切。”法令之所以对流质契约作出严厉制止的规则,首要意图在于:一是维护债款人的利益,避免债款人因一时急需而不吝以价值较高的产业担保小额债款。二是维护债款人的利益。假如在缔结合一起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过错估量,或因市场行情的严重改变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降,或因为对债款人的诺言过火信任,都会发生债款人的债款不能彻底完成的危险。三是保持典当权的价值权性。依据法令规则,在典当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款时,要通过清算程序,对典当物价值进行评价,以典当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款进行清偿。关于超出债款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典当人一切,对缺乏清偿的部分由债款人持续实行。而依据流质契约约好,典当权人与典当人不经折价或变价等法定程序,即由债款人获得典当物的一切权,必然形成价值搬运失衡,危害债款人的利益。本案中,因为原告、被告两边缔结的协议违反了以上法令规则,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