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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返还的侵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0:34
产业返还的侵权胶葛
原告刘X,男,汉族,1953年3月3日生,住隆回县小沙江镇。
被告刘X,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生,住隆回县小沙江镇。
被告张XX,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生,住隆回县小沙江镇,系刘X之妻。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当即返还一次性土地补偿款10600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当。
事实与理由:
2007年至2009年,隆回县小沙江镇光龙村由隆回县政府牵头搞新农村建造,占用了原告刘X土地2.87亩,依照小沙江镇镇政府拟定的补偿规范是8500元/亩,小沙江镇政府应发放一次性土地补偿费24395元给原告,但原告依照镇政府拟定的规范收取了13795元后,在收取剩下的10600元时发现该笔钱已被被告收取。原告以为,被告的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损害。经屡次洽谈调停,被告拒不返还该10600元钱给原告。为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判如所请。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
2011年 4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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