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签协议放弃侄子赔偿款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5:49
案情:2009年12月18日,李某驾驭的卡车与张某驾驭的摩托车相撞,致张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确定,李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2010年4月,交警部门招集两边对该起事端的补偿事宜进行了调停。期间,张某因伤情没有彻底恢复,行动不便,便书面托付其叔叔张某某参与了调停。终究,张某某署理张某与李某达到了补偿协议,由李某补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丢失合计5.5万元,分两期付出。 后,张某某暗里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好,李某一次性付出张某补偿款4.5万元,余款1万元由张某抛弃,尔后张某不得再向李某提出其他补偿要求。过后,张某并不认可这份补充协议,以为其只托付张某某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并未托付张某某签定抛弃补偿款的补充协议,要求李某按原补偿协议付出补偿款5.5万元。李某则以为张某某有权署理张某签定抛弃补偿款的补充协议,故只赞同付出张某补偿款4.5万元。为此,张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李某按原补偿协议付出补偿款5.5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向交警部门和李某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上载明张某某的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内容为:代为参与调停、处理事端补偿事宜;另张某的确曾口头告知张某某只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本案经法院调停,李某付出了张某补偿款5.2万元。
不合:本案尽管经调停结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某受张某托付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的调停,并署理张某签定补偿协议后,其署理权即停止,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签定抛弃张某部分补偿款的补充协议,其行为属无权署理,过后张某回绝追认,故张某某与李某签定的补充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判定支撑张某要求李某按原补偿协议付出5.5万元补偿款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向交警部门和李某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上并未载明张某某的署理期间,对此,张某存在过错。尽管其曾口头告知张某某只署理其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但李某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李某与张某签定补充协议,其片面上是好心且无过错的。因而,张某某以张某名义签定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该补充协议有用。法院应判定李某按补充协议付出张某补偿款4.5万元,驳回张某另1万元的诉讼恳求。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确定张某某以张某名义签定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的问题。 所谓表见署理,是指行为人虽无署理权,但因被署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好心相对人客观上有充沛理由信任行为人是具有署理权的表征,被署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职责的署理。
表见署理的建立应具有下列条件:1、行为人系无权署理,包含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和署理权已停止三种景象;2、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的现实或理由;3、相对人片面上为好心且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有用要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表见署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授权的表见署理、逾越权限的表见署理和署理权停止的表见署理。署理权停止的表见署理,是指自己与行为人曾有署理联系,但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的署理权现已停止,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依然以署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刻署理行为已属无权署理。假如因被署理人的过错,使好心相对人并不知道署理权现已停止,仍与行为人为民事行为,则可构成表见署理。
本案中,张某书面托付张某某参与调停、处理事端补偿事宜,并口头告知张某某只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 该署理的期间应为交警部门对该起事端补偿事宜掌管调停的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则,但凡书面托付署理的授权托付书中应载明署理事项及署理期间。但是本案张某在其向交警部门和李某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中只载明晰署理事项,即“代为参与调停、处理事端补偿事宜”,而未载明署理期间,即交警部门对该起事端补偿事宜掌管调停的期间,明显张某存在过错。因而,尽管张某曾口头告知张某某只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 也就是说,张某某在署理张某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并与李某达到补偿协议后,其署理权现已停止,但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其仍与张某某签定补充协议,其片面上是好心且无过错的,应确定张某某以张某名义与李某签定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该补充协议有用,应视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对原补偿协议的内容作出了改变,达到了新的补偿协议。法院应判定李某按该补充协议付出张某补偿款4.5万元,并驳回张某另1万元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张某向交警部门和李某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上载明张某某的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内容为:代为参与调停、处理事端补偿事宜;另张某的确曾口头告知张某某只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本案经法院调停,李某付出了张某补偿款5.2万元。
不合:本案尽管经调停结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处理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某受张某托付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的调停,并署理张某签定补偿协议后,其署理权即停止,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签定抛弃张某部分补偿款的补充协议,其行为属无权署理,过后张某回绝追认,故张某某与李某签定的补充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判定支撑张某要求李某按原补偿协议付出5.5万元补偿款的诉讼恳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向交警部门和李某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上并未载明张某某的署理期间,对此,张某存在过错。尽管其曾口头告知张某某只署理其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但李某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李某与张某签定补充协议,其片面上是好心且无过错的。因而,张某某以张某名义签定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该补充协议有用。法院应判定李某按补充协议付出张某补偿款4.5万元,驳回张某另1万元的诉讼恳求。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确定张某某以张某名义签定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的问题。 所谓表见署理,是指行为人虽无署理权,但因被署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好心相对人客观上有充沛理由信任行为人是具有署理权的表征,被署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职责的署理。
表见署理的建立应具有下列条件:1、行为人系无权署理,包含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和署理权已停止三种景象;2、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的现实或理由;3、相对人片面上为好心且无过错;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有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有用要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表见署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授权的表见署理、逾越权限的表见署理和署理权停止的表见署理。署理权停止的表见署理,是指自己与行为人曾有署理联系,但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的署理权现已停止,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依然以署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刻署理行为已属无权署理。假如因被署理人的过错,使好心相对人并不知道署理权现已停止,仍与行为人为民事行为,则可构成表见署理。
本案中,张某书面托付张某某参与调停、处理事端补偿事宜,并口头告知张某某只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 该署理的期间应为交警部门对该起事端补偿事宜掌管调停的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则,但凡书面托付署理的授权托付书中应载明署理事项及署理期间。但是本案张某在其向交警部门和李某出具的授权托付书中只载明晰署理事项,即“代为参与调停、处理事端补偿事宜”,而未载明署理期间,即交警部门对该起事端补偿事宜掌管调停的期间,明显张某存在过错。因而,尽管张某曾口头告知张某某只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 也就是说,张某某在署理张某参与交警部门对事端补偿事宜掌管的调停并与李某达到补偿协议后,其署理权现已停止,但作为相对人的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其仍与张某某签定补充协议,其片面上是好心且无过错的,应确定张某某以张某名义与李某签定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署理。该补充协议有用,应视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对原补偿协议的内容作出了改变,达到了新的补偿协议。法院应判定李某按该补充协议付出张某补偿款4.5万元,并驳回张某另1万元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