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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22:49

公房承租权是一种兼具债务和物权性质的复合型产业权力。在公房承租人生前所在单位以该公房承租人的姓名出具抛弃产权证明后,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顿房和安顿费能够参照法定承继予以处理。
1、公房承租权的变化与承继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生意的建立一般应以产权搬运挂号为准的复函》的相关精力,公房的变化一般应进行产权变化挂号手续。本案中,被告王友萍提出原告杨合碧曾向社区及重钢提出过改变该公房户主的请求,并一起支付了杨合碧5000元,因而该公房产权发作改变了。这就触及公房承租权是否可承继的问题。公房承租权转让与承继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公房作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子,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我国承继法规则的遗产规模是被承继人生前所具有的合法产业,只享有使用权的公房承租人身后,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承继的。已然不行承继,那么本案中原告杨合碧在王安明身后并不当然地就成为承租人,看似杨合碧与王友萍进行了公房承租权生意,也提出了户主改变请求,但实际上该公房承租权并未发作变化。
2、本案中诉争安顿房与该公房承租权的承继问题
已然公房承租权不能承继,前面也说到本案诉争安顿房不是遗产,那么应当怎么确定呢?关于该安顿房的承继与公房承租权的承继应当予以区别。本案中二审法院以为,公房承租权是具有产业性质的权力,关于在王安明身后因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顿房能够参照法定承继予以处理的定见,笔者予以附和。尽管公房承租权不能承继,可是作为一种产业性权力,在公房所有权人抛弃房子的一切权力之后,因该公房拆迁所得之安顿房便是该承租权这种产业权力的延伸,在法令没有明文规则的景象下,对比承继的规则予以处理是恰当的。
【例】李某承租了房管所的一公房,儿子小李一向与其一起寓居。不久前,李某逝世。请问,小李能否要求承继其父亲的房子承租权?
王少明律师答: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能够作为遗产承继,但小李能够去房管所处理承租权改变手续。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子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逝世后,原有的房子租借联系已消除,其承继人不能以承继的方法成为房子租借合同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力。《城市公有房子处理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承租住所用房的,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乐意持续实行原契约的,能够处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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