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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5: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死刑延期履行约束弛刑案子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则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经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延期履行约束弛刑的规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子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则,对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强奸、掠夺、劫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或许有组织的暴力性违法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违法分子,人民法院依据违法情节、人身风险性等状况,能够在作出裁判的一起决议对其约束弛刑。
第二条 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约束弛刑判定不服的,能够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解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赞同,也能够提出上诉。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复核判处死刑延期履行并约束弛刑的案子,以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延期履行恰当,但判定约束弛刑不妥的,应当改判,吊销约束弛刑。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延期履行没有约束弛刑的上诉案子,以为原判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但应当约束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从头审判。确有必要约束弛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定、裁决收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延期履行没有约束弛刑的案子,以为应当约束弛刑的,不得以进步审级等方法对被告人约束弛刑。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对被告人改判死刑延期履行的,假如契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则,能够一起决议对其约束弛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子,以为应当改判死刑延期履行并约束弛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以为对被告人能够判处死刑延期履行并约束弛刑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并吊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间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延期履行的,假如契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则,能够一起决议对其约束弛刑。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被告人所作的约束弛刑决议,应当在判定书主文部分独自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八条 死刑延期履行约束弛刑案子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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