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举证责任的性质具体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3:04
举证职责的性质详细是怎样的?
举证职责具有多重功用效果,正是举证职责的存在,使得当事人逼真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进他们活跃举证以打破实际真伪不明状况。因而,将举证职责引进各个审判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职责的法令机能,是完全必要的。但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供给不出依据时,就必定要承当败诉职责。故此,笔者以为,那些以为举证职责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自己实体利益的一项权力的“权力说”和以为举证职责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必要实行的职责的“职责说”,都是对举证职责的片面了解。笔者附和 “危险职责说”。“危险职责说”以为,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在举不出依据时,承当败诉危险不是必定的,而仅仅一种或许。这种或许只要在当事人举不出依据,人民法院也搜集不到依据的情况下才变为实际。举证职责是同必定的结果联络在一起的,对当事人来说,参加诉讼便是要承当举证职责,当举不出依据或供给的依据不能证明建议存在时,就有败诉的危险。“危险”一词的意义是指有发生晦气结果的或许性,而不是必定性。因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既规则了当事人举证职责,又规则了人民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这一规则,实际上便是对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验的详细分工。因而,不能抽象地说当事人举不出依据就必定败诉,而仅仅一种危险,只要在当事人举不出依据而人民法院也无法搜集到依据的情况下,才成为一种实际的危险,即败诉的结果。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