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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请求分割承包土地或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3:52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6年与李某(女)成婚,婚后王某到李某家日子。1997年团体从头丈量土地,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将团体犁地承揽合同的户主签为王某的名字。2005年,王某与李某离婚,王某要求切割给他2334.5平方米承揽地,但李某以合同内的11672.5平方米承揽地系其前夫在世时就分得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后夫的承揽地为由,拒不给王某切割土地,引发胶葛,提出裁定恳求:恳求切割给王某承揽地2334.5平方米。
二、裁定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某于1997年3月13日将户口迁入该村,刚好赶上了当地第二轮土地延包。王某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之一,对该户所承揽的11672.5平方米承揽地具有一起运营运用权。应切割给王某一口人的承揽地2334.5平方米。判决:李某从11672.5平方米承揽地中切割出2334.5平方米归王某运营运用;裁定费用由李某承当。
三、律师说法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是关于承揽主体的规则。乡村土地家庭承揽的承揽方是本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乡村土地实施家庭承揽的,农户成为乡村团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运营层次,是乡村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基本单位。需求阐明的是:
1、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揽土地的权力,家庭承揽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揽地,按户组成一个出产运营单位作为承揽方;
2、农户内的成员分家析产的,一些当地的实践做法是独自成户的成员可以对原家庭(户)承揽的土地进行分配;若承揽方是夫妻的,在承揽合同实行期间免除婚姻关系,未达成协议,且两边均有承揽运营主体资格的,应按家庭人口、白叟的奉养、未成年子女的抚育等具体情况对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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