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商品房)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6:061、定金: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则,一方违约的,收受定金方双倍返还,给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
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房子被转卖给第三人的法令结果:
A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所有权互换方式缔结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清晰约好拆迁人以方位、用处特定的房子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顿,假如拆迁人将该补偿安顿房子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恳求优先获得补偿安顿房子的,应予支撑。
B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赞同图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丢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假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的景象,也一起适用本条)
3、出卖人交给使用的房子套内建筑面积或许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处理;合同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以下准则处理:
(一)面积差错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依照合同约好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撑;
(二)面积差错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撑。买受人赞同持续实行合同,房子实践面积大于合同约好面积的,面积差错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依照约好的价格补足,面积差错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子实践面积小于合同约好面积的,面积差错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差错比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出卖人拖延交给房子或许买受人拖延付出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当事人一方恳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撑,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法令没有规则或许当事人没有约好,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作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除。
5、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好外,出卖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的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没有建成房子的,自房子交给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缔结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好违约金或许丢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依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