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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人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7:40

法定署理人与诉讼署理人差异:
a.两者之间发生的依据不一样,法定署理人依据法令的规则,是固定的,诉讼署理人依据托付发生,是不固定的;
b.被署理人的规模不一样,法定署理人中被署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署理人的规模不一样,法定署理人是由法令预先规则好的,被署理人的监护人,爸爸妈妈、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署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朋;
d.权限规模不一样,法定署理人有独立的诉讼位置,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不受被署理人意思表明的束缚(许多权力能够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署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明不上诉,法定署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署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署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署理人进行授权,受被署理人的意思束缚,若无详细授权,则无请求权、宽和权、改变权等实体权力。
民事诉讼署理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以当事人的名义在必定权限规模内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辩解人是指刑事案子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解权,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两者有某些一起特征,如都不是依据自己的利益参与诉讼,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无直接的法令上的利害关系,但也存在着严重的差异:(1)服务目标不同,民事诉讼署理人服务的目标包含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刑事辩解人服务的目标则是公诉案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子的被告人。(2)诉讼位置不同,民事诉讼署理人只能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活动,而且要遭到署理权限或被署理人毅力的限制,而刑事辩解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他只依据现实和法令进行辩解,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相比较而言,刑事辩解人的独立性更强。(3)诉讼责任不同,民事诉讼署理人的责任在于经过施行必定的诉讼行为,最大极限地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解人的责任在于经过行使辩解功能,以现实和法令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定见。如某甲以成心杀人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他延聘律师乙为其进行无罪辩解,则律师乙即为某甲的刑事辩解人,如果在民事案子中如离婚案子,当事人某甲托付的律师则为民事诉讼署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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