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5:40第一条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开征乡镇土地运用税的规模内,凡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乡镇土地运用税的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均应按规则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第三条 《法令》第三条规则的计税依据,在土地占用面积未进行全面丈量前,按下列规则处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运用证书的,按证书承认的土地运用面积核算。
二、没有核发土地运用证书的,以《法令》发布前构成的围墙、房舍、路途、界桩等标志为界,核算土地运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运用证书和标志的,由交税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核算征收土地运用税。
第四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按下列规范确认:
一、市区及市郊非农业人口总计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二十万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核算。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村)。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会集、未建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市郊、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详细纳税规模,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践情况确认。
第五条 我省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三元至五元,二等一元至三元,三等五角至一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二元至四元,二等一元至二元,三等四角至一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五角至三元,二等一元至一元五角,三等三角至一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一元至二元,二等五角至一元,三等二角至五角。
贫困县土地运用税税额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前款规则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前条规则的税额起伏,结合本地实践情况,区分土地等级,确认适用税额,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
第七条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悉数或部分工作经费的单位,免缴土地运用税。经费悉数白给的工作单位,应交纳土地运用税。
第八条 交纳土地运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路途、小花园、美化区等公共用地,均应计征土地运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