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是按5%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7: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本法令规则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交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营业税。关于非金融组织将资金供给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则:《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借款归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规模,而借款是指将资金贷与别人运用的行为。依据这一法规,不管金融组织仍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作将资金贷与别人运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作借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组织获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储蓄组织,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同意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大众存款的金融组织。因而,个人获得非金融组织付出的利息应按5%交纳营业税,一起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