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前的口头承诺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1:47
在签订合同之前,供给服务或是产品的一方有跟当事人许诺了一些事宜,许多当事人关于他们许诺的事宜能否完成也是一个未知数,会特别重视许诺完成的问题。那么,合同前的口头许诺是否有用?更多相关常识,请您阅览听讼网内容。
一、合同前的口头许诺是否有用
关键是看有没有依据。
(1)在许诺方供认原口头许诺内容的情况下:有法令效力。
(2)在许诺方不再供认原口头许诺的情况下,另一方有依据证明原口头许诺内容的,也有法令效力。仅仅口头许诺的,假如有录音或录像、知情人证明等证明口头许诺的内容的,能够申述到法院恳求实行原许诺。
《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可见,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之外,口头的许诺也算是合同,也相同具有法令效力。但最大的问题是一但发作争议,晦气的一方就可能不供认他的许诺,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撑。
二、口头许诺没完成能否算违约
假如有依据能够证明口头许诺的存在,那么口头许诺没有完成就归于违约的行为。可是一般口头许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选用书面方式,将条款写明。
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三、许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宣布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买卖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许诺的权力是要约人赋予的,只要受要约人才干获得许诺的才干,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许诺的权力。
2、许诺须向要约人作出。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缔结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许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许诺不视为许诺,达不到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3、许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共同。这是许诺最中心的要件,许诺有必要是对要约彻底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如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有必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共同,不然要约人就可能回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假如受要约人在许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约束或许改变,便不能构成许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回绝。但以为一起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本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践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买卖可能要通过要约、反要约的重复屡次才干成功。
4、许诺有必要在要约的有用期内作出。假如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的许诺期限已过,或许已超越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许诺。假如许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缔结合同,当然也能够宣布许诺,但此许诺已不能视为是许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本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谨,他能够不容许受要约人,当然也能够容许,假如容许,是作为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的要约。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合同许诺”的相关法令常识的解说,咱们能够仔细阅览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希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令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令服务。
一、合同前的口头许诺是否有用
关键是看有没有依据。
(1)在许诺方供认原口头许诺内容的情况下:有法令效力。
(2)在许诺方不再供认原口头许诺的情况下,另一方有依据证明原口头许诺内容的,也有法令效力。仅仅口头许诺的,假如有录音或录像、知情人证明等证明口头许诺的内容的,能够申述到法院恳求实行原许诺。
《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可见,除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之外,口头的许诺也算是合同,也相同具有法令效力。但最大的问题是一但发作争议,晦气的一方就可能不供认他的许诺,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撑。
二、口头许诺没完成能否算违约
假如有依据能够证明口头许诺的存在,那么口头许诺没有完成就归于违约的行为。可是一般口头许诺比较难举证,所以最好合同选用书面方式,将条款写明。
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式的,应当选用书面方式。
三、许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宣布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买卖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许诺的权力是要约人赋予的,只要受要约人才干获得许诺的才干,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许诺的权力。
2、许诺须向要约人作出。许诺是对要约的赞同,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缔结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假如许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许诺不视为许诺,达不到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3、许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共同。这是许诺最中心的要件,许诺有必要是对要约彻底的、单纯的赞同。由于受要约人假如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有必要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共同,不然要约人就可能回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假如受要约人在许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约束或许改变,便不能构成许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回绝。但以为一起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本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践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买卖可能要通过要约、反要约的重复屡次才干成功。
4、许诺有必要在要约的有用期内作出。假如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在规则的许诺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则许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假如要约的许诺期限已过,或许已超越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许诺。假如许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缔结合同,当然也能够宣布许诺,但此许诺已不能视为是许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本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谨,他能够不容许受要约人,当然也能够容许,假如容许,是作为受要约人许诺要约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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