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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5:45
(200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经过)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向其他确保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现已承当了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向确保期间内未被建议确保职责的其他确保人行使追偿权是否建立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的规则,承当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一人或许数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要求其他确保人清偿应当承当的比例,不受债权人是否在确保期间内向未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建议过确保职责的影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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