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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4:23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从前对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案子的请求费作了明确要求,即第3条规则:“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裁决组织的判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分决议的,应当交纳请求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践开销的费用。”可是,2006年国务院发布,并于2007年开端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方法》没有要求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交纳强制实行的请求费。因而,《诉讼费用交纳方法》施行后,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案子,都不再向人民法院交纳请求费。
在《行政强制法》起草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是否需求交纳请求费的问题,存在不同观点。建议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交纳请求费用的理由主要有:榜首,法院受理非诉行政实行案子后,须对行政决议进行检查,要消耗很多司法资源,增加了人民法院尤其是底层法院审判工作和经费保证的压力。第二,关于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案子,不管人民法院检查后作出什么裁决,都应收取请求费,这样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慎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防止将对立面向人民法院。第三,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不交纳请求费,难以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宏扬社会主义法治精力。
在《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逐步构成的知道是,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行政决议,意图是为了有用施行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公共利益。假如要求行政机关交纳请求费,这笔费用事实上是从财务中开销,而人民法院收到请求费后,终究又有必要上交国库,相当于这笔经费又回到了财务。因而,假如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要交纳请求费,不光没有实践意义,还可能会加大缴费过程中的本钱。根据这样的考虑,《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不交纳请求费。
一般来说,强制实行的案子原因是被实行人不实行行政机关的决议,为保护公共利益,只能经过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完成行政管理方针。由此而发作的费用,理应由被实行人承当,这也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实行准则和实践中的常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实行法”第25条规则:“因强制实行所开销之必要费用,由义务人担负之”。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则,强制实行的费用由被实行人承当。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法强制实行的,能够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实行的费用扣除。扣除了强制实行费用之后的其他金钱再还给被实行人,这些都表现了被实行人承当实行费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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