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22:02
《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指出了维护其本身合法权益的途径:(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调停首要适用于比较细微的家庭暴力。)(2)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这种救助方法首要适用于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行为。)(3)施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4)对施行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关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依据?家庭暴力损害导致的伤痕等假如没有留下有用的依据资料,到日后离婚时要求补偿,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法院等给予施暴人以制裁时,往往会遇到依据不足的困难。因而,受害人应保存好依据:* 病历。受伤后应尽快到医院进行必要的医治,并要求医师将损害的部位、巨细及性质记录在病历上,保存好病历。* 医院的确诊证明和判定结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留下笔录,并恳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判定组织做判定。无论是细微伤仍是重伤,保存好每一次的医院确诊证明和司法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留下这些依据有利于往后有关部分处理此事。* 作案工具。施暴者用的凶器、棒槌、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能够作为依据及时向公安机关供给。* 其他有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