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2:48
【交通事端职责】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的性质及特色
(一)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是一种特别侵权职责
1、致害物的特别性。主要是路途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归于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则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构成危害的,归于特别侵权职责的规模。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则,能够必定交通事端的职责是特别的侵权职责。
2、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是出于行为人的差错。路途交通事端中,行为人对事端的发作片面上只能是差错,而不能是成心。
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民事侵权职责由四个要件构成,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不用由四个要件构成。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差错职责准则,由危害实际、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差错组成要件;而特别侵权行为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由危害实际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特别侵权职责的免责事由与违约职责的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应由法令做出规则,后者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约好。
(二)路途交通事端行为损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和产业权。假如路途交通事端行为构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损害的对象是别人人身,即不只损害了别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并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也或许构成受害人往后某些权益的损失,如致人伤残,使人部分或悉数损失某种才能,不能取得或少取得经济收入,直接或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育人抚育等;构成产业损失的,损害的对象是别人产业,既包含已构成的产业权力也包含未构成权力的则产,如直接的产业损失。并且,实际中路途交通事端行为往往一起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产业权。
(一)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是一种特别侵权职责
1、致害物的特别性。主要是路途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归于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则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构成危害的,归于特别侵权职责的规模。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则,能够必定交通事端的职责是特别的侵权职责。
2、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是出于行为人的差错。路途交通事端中,行为人对事端的发作片面上只能是差错,而不能是成心。
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民事侵权职责由四个要件构成,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不用由四个要件构成。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差错职责准则,由危害实际、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差错组成要件;而特别侵权行为则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由危害实际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特别侵权职责的免责事由与违约职责的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应由法令做出规则,后者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约好。
(二)路途交通事端行为损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和产业权。假如路途交通事端行为构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损害的对象是别人人身,即不只损害了别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并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也或许构成受害人往后某些权益的损失,如致人伤残,使人部分或悉数损失某种才能,不能取得或少取得经济收入,直接或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育人抚育等;构成产业损失的,损害的对象是别人产业,既包含已构成的产业权力也包含未构成权力的则产,如直接的产业损失。并且,实际中路途交通事端行为往往一起损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产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