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TM机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6: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经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应怎么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归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景象,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查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布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经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应怎么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归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景象,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查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布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别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运用的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