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6:43青岛辖区证券生意人处理试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青岛辖区证券生意人的监管,标准其执业行为,操控证券运营安排危险,促进青岛区域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展开,依据相关法令法规,结合青岛辖区证券市场的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青岛辖区的证券生意人,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二章 证券生意人的资历及从业程序
第三条 证券生意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历。
第四条 青岛证券业协会担任为证券生意人处理执业信息注册挂号。青岛证监局对证券生意人执业信息注册挂号施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一致拟定的证券生意人处理方法及所属证券运营安排总部的相关具体处理办法出台之前,证券运营安排不得托付外部人员展开证券营销事务。
第六条 证券运营安排接收证券生意人之前,应对其从业资历从严查看。证券运营安排不得招聘不具有规矩条件的人员充任证券生意人。
第七条 证券运营安排接收证券生意人之后,应在5个作业日之内向青岛证券业协会报备证券生意人状况相关资料,注册该证券生意人的身份、权责等信息;如有变化,应在信息变化后5个作业日之内改变注册信息。
青岛证券业协会在证券生意人信息注册时,应对证券生意人的从业资历进行查看。
上述信息未经注册,证券生意人不得私行展开证券营销事务。
第八条 证券运营安排停止与证券生意人的托付联系的,应当当即向青岛证券业协会请求吊销该人员的注册信息。
第九条 证券生意人注册挂号的具体方法及相关资料的格局与内容由青岛证券业协会拟定。
第十条 证券运营安排应清退不具有证券从业资历的证券营销人员。
第三章 证券生意人的行为标准
第十一条 证券运营安排与证券生意人签定的托付合同或授权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生意人的名字及所属证券运营安排的称号;
(二)证券生意人的作业权限;
(三)证券生意人的作业时间期限;
(四)证券生意人的根本行为标准;
(五)证券运营安排及证券生意人两边的权力和职责;
(六)违约职责。
第十二条 证券生意人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向出资者明示其与证券运营安排的托付署理联系和署理权限,奉告出资者所具有的权力,不得误导出资者歹意投诉。
第十三条 证券生意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青岛证券业协会倡议签署的自律条约。
第十四条 证券生意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依据证券运营安排的授权,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出资者介绍证券运营安排和证券市场的根本状况;
(二)向出资者介绍证券出资的根本知识及开户、买卖、资金存取等事务流程;
(三)向出资者介绍与证券买卖有关的法令、法规、证监会规矩、自律规矩和证券运营安排的有关规矩;
(四)向出资者传递由证券运营安排一致供给的研究陈述及与证券出资有关的信息;
(五)法令、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矩证券生意人能够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证券生意人应当恪守法令、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青岛证监局的规矩及自律规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署理出资者处理账户开立、刊出、搬运。私行署理出资者处理证券认购、买卖或许资金存取等事宜。私自走漏出资者有关信息;
(二)向出资者传达虚伪或误导性信息,诱使出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出资者约好共享出资收益,许诺出资收益或许许诺补偿出资丢失;
(四)采纳降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运营场所劝导出资者、在竞争对手运营场所门前散发传单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
(五)为出资者之间的融资供给中介、担保或许其他便当;
(六)暗里树立不合法运营网点、理财作业室吸引客户,或与网吧、证券出资咨询软件商等非合法证券从业安排协作吸引客户;
(七)面向不特定大众以各种方法(包含运用因特网即时通讯东西、网络论坛、博客等)展开或变相展开证券出资咨询活动;
(八)承受当时所服务的安排以外的安排托付,进行客户吸引和客户服务活动;
(九)其他危害出资者合法权益、损坏青岛辖区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 证券运营安排对证券生意人的处理
第十六条 证券运营安排应加强对证券生意人的处理,结合本安排实际状况拟定切实可行的证券生意人处理方法,报青岛证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存案。处理方法应至少明确规矩以下事项:
(一)证券生意人的功能;
(二)证券生意人的事务范围;
(三)证券生意人的制止行为;
(四)证券生意人的事务危险及道德危险的内控办法;
(五)证券生意人的薪酬准则、训练准则和筛选机制。
第十七条 证券运营安排应当采纳有用办法,加强对证券生意人的处理,进步证券生意人的本质,避免证券生意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许逾越署理权限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证券运营安排应当树立正常的薪酬体系,不得运用费用报销、后台返佣等方法向证券生意人付出薪酬。
第十九条 证券运营安排应当树立健全出资者回访准则,指使有关人员定时经过电话、信件或其他方法对证券生意人吸引和服务的出资者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生意人的执业状况。
第二十条 证券运营安排应当树立健全证券生意人档案,记载本安排一切证券生意人的个人根本信息、入职前及后续职业训练状况、出资者投诉及处理状况、违法违规及逾越署理权限行为的处理状况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证券运营安排应当树立健全有关证券营销事务的出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并及时反应出资者;遇严重状况,应当即陈述青岛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证券生意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许逾越署理权限行为的,证券运营安排应当当即撤销其托付权限,停止其相关营销活动,并依照有关法令规矩及托付合同的约好,追究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证券生意人不再具有规矩的执业条件的,证券运营安排应当与其免除托付合同。
第二十四条 证券运营安排应每半年向青岛证监局及青岛证券业协会提交一次证券生意人的投诉处理及执业行为合规状况的陈述。
第二十五条 青岛证券业协会应定时公示辖区各证券运营安排的证券生意人名单,以利社会监督。
第五章 证券生意人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 青岛证券业协会担任安排、处理证券生意人的后续职业训练,对证券运营安排处理证券生意人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并对违背自律规矩的证券运营安排和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