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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法定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3:18
依据我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以下简称“解说”),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离婚官司触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破例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一起规则了破例状况,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受上述条件约束。“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严峻差错严峻损伤夫妻爱情的状况,如女方与别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临产等状况,男方爱情上无法体谅,或女方施行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遭到严峻威胁。
行使恳求吊销协迫婚姻权力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该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以上所规则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间断、中止或延伸的规则。
无差错方恳求婚姻损害赔偿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因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解说”第三十条规则,无差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恳求,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无差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时,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因爱情不好分家准予离婚的期限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因夫妻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停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能够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解说”第三十一条规则,当事人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核算。
再次申述的期限约束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被告申述的,不受该期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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