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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怎样缴纳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2:51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怎么交纳所得税?
答:这种状况应该以企业为交税义务人交纳企业所得税。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对此清晰如下: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交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交纳企业所得税。
《告诉》规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应交税所得额的核算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范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下列准则确认应交税所得额:一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协议约好的分配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洽谈决议的分配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三是洽谈不成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实缴出资份额确认应交税所得额。四是无法确认出资份额的,以悉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合伙人数量均匀核算每个合伙人的应交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伙人在核算其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本抵减其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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